(1)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記賬憑證在裝訂成冊之前,原始憑證壹般是用回形針或大頭針固定在記賬憑證後面,在這段時間內,凡使用記賬憑證的財會人員都有責任保管好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使用完後要及時傳遞,並且要嚴防在傳遞過程中散失。
(2)各種經濟合同和涉外文件等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裝訂保存,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
(3)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和個人經本單位領導批準調閱會計憑證,要填寫“會計檔案調閱表”,詳細填寫借閱會計憑證的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姓名和工作單位、調閱理由、歸還日期、調閱批準人等。調閱人員壹般不準將會計憑證攜帶外出。需復制的,要說明所復制的會計憑證名稱、張數,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後在本單位財會人員監督下進行,並應登記與簽字。
(4)憑證在裝訂以後存檔以前,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損、弄臟、黴爛以及鼠咬蟲蛀等。
(5)對於性質相同,數量過多或各種隨時需要查閱的原始憑證,如收、發料單,工資卡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賬憑證種類、日期、編號,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的名稱及編號。
(6)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後,應由專人負責分類保管,年終應登記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