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常見的沖突:
第壹,收入確認的矛盾
新《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確認提出了明確的標準,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原則。稅法在規定收入確認原則的同時,還必須保證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堵塞稅收漏洞,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公平負擔原則,這就必然導致兩者在收入確認的範圍、時間、標準等方面存在矛盾。
(壹)辦理包存款的矛盾
從理論上講,應該返還給客戶的包裝押金不屬於企業的銷售收入,不應該作為銷售額征稅。2181其他應付款和5101主營業務收入賬戶的使用說明書規定,收到包裹保證金時,記入“其他應付款”賬戶;逾期不退包的,沒收的保證金在扣除應繳納的增值稅後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但是,稅法的目的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堵塞稅收漏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產品所收取的包裝保證金,不論是否退回,在會計上如何計算,均應計入當期銷售稅金”。由於企業收取的包裝押金是否退還取決於客戶,因此收取的包裝押金是企業的壹個“意外開支”。按照稅法的規定,即使把套餐押金退還給客戶,也要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那麽,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在會計上應該如何處理?
稅法的規定有充分的理由和合理性。為了保證稅法的權威性,這裏只能調整會計處理方法。我們可以先把套餐存款應繳納的增值稅記在“管理費”裏,到期沒收存款再沖減“管理費”;由於消費稅是價內稅,所以應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不含增值稅的包裝保證金為計稅依據,將計算出的應納消費稅全部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如果存款到期被沒收,則不需要進行會計調整。會計的例子如下:
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出口酒類收入10萬元,另從客戶處收取增值稅17萬元,包裝保證金2340元。已收到總金額119340元,不含增值稅包裝押金2000元【2340】(65438。
(1)取得銷售收入和包裝保證金時,作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11934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其他應付款2340
(二)按照規定計算應納的消費稅:
借方: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100 (102000× 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5100。
(3)計算包裝押金的銷項稅額:
借方:管理費34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
(4)如果包裹押金被退回,作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2340
貸款:銀行存款2340
(5)上述保證金被沒收的,沖減已計入“管理費”的打包保證金應繳納的增值稅,並作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2340
貸款:營業外收入2000
管理費用340
(二)在建項目試運行收入處理的矛盾
1603在建工程使用說明書規定,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沖減工程成本,將取得的試運行收入或可對外銷售的產品按預計售價折合成存貨的,借記“銀行存款”、“存貨”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其他費用”等科目。但稅法規定,在建項目的試運營收入應並入總收入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壹般情況下,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現行稅法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納稅範圍發生矛盾時,企業會計必須服從稅法的規定,並依據現行稅收法規進行調整、修改和補充。此處應根據稅法規定調整會計處理方法:將試運行收入或可對外銷售的產品按預計售價折合成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床上應納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應交。
(3)處理未付資金的矛盾。
2121應付賬款使用說明:企業將應付賬款或不能直接支付的應付賬款轉入資本公積,借記應付賬款,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但稅法規定“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金額”,按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應根據稅法規定進行調整: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借記“應付賬款”科目,根據以後應繳納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後,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二是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範圍和時間的矛盾
(壹)非正常損失與受損原材料處置之間的矛盾
1211原材料使用說明書僅規定“因短缺而毀損、滅失的原材料,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的賠償和殘值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自然災害造成的原材料損失或毀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但是,沒有提到如何處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但1965438+稅法的規定是:非正常損失的外購商品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外購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這說明正常損耗和破損的原材料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有兩點需要糾正:壹是企業發現原材料存貨不足,在未查明是否屬於正常損失之前,不能將存貨不足的原材料進項稅額全部轉入“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二是查明原因後,企業毀損或毀損的原材料非正常損失部分,除按其實際成本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和殘值外,還應計入營業外支出,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應按規定結轉。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發現庫存材料存貨不足,在未查明是否為非正常損失之前,可以按照原材料的賬面價格進行結轉。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原材料
(2)查明原因後,按規定處理,屬於非正常損失的原材料價稅合計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管理費用(正常損失)
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不可抵扣進項稅)
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現金等。(賠償和剩余材料的價值,如疏忽或保險公司)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原材料非正常損耗進項稅)
(二)處理商業企業購買貨物運費支付的矛盾
1201物資采購科目使用說明規定,商業企業采購商品支付的運費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有關科目。但稅法規定,壹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支付的運輸費用,應當按照運費結算交易所列示的運費金額,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因此,壹般納稅人商業企業采購貨物支付的運費按規定在運輸發票中取得的,其實際支付的運費扣除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當計入營業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營業費用(實際支付的運費-進項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等。
(三)可抵扣進項稅確認時間的矛盾
1201物資采購科目使用說明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無論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均應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和增值稅金額,借記“物資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但稅法規定,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可以不計算進項稅,但也必須符合“工業倉儲和商業支付”的條件。否則,應通過“待扣稅款”科目反映。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的材料采購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不同的。
1.如貨款已支付或商業匯票已開具並承兌,工業企業應區分材料是否已入庫,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1)材料入庫時,根據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材料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金額進行會計分錄:
借入:材料采購(如果采用實際成本或采購價格進行核算,可以記入“在途材料”科目)
要扣除的稅
貸款: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現金、應付票據)
(2)材料入庫後,進行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項:要扣除的稅
並按規定對從倉庫轉出的采購入庫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商業企業只要付款,無論材料是否到貨,都可以直接將已繳納的增值稅記入“進項稅”科目,根據專用發票註明的材料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行會計分錄:
借:在途物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等。
2.如果采購的材料已經到貨並辦理了結算手續,但尚未付款或開具商業匯票,商業企業應通過“待抵扣稅款”科目進行會計分錄,並根據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材料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金額進行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有進價核算的商品)
要扣除的稅
貸:應付賬款
支付貨款或提取承兌商業匯票後作會計分錄:
(1)借方:應付賬款
貸款: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
(2)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項:要扣除的稅
而工業企業可以直接記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材料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金額;
借:材料采購(如采用實際成本或進價核算,可記入“原材料”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第三,資產納稅的矛盾
(壹)自主開發無形資產定價的矛盾
由於無形資產開發的成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會計制度在無形資產的評估中應體現穩健性原則。因此,對於自行開發並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無形資產,只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登記費、律師費等費用,才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及貸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依法取得無形資產的註冊費和律師費在無形資產開發成本中所占比例較小,所以這種矛盾的實質是“技術開發費”是全額費用化還是全額資本化。我們既不能要求企業會計制度放棄穩健性原則,將所有開發費用資本化,也不能修改稅法,將所有開發費用按照穩健性原則進行費用化。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將技術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無形資產開發成功的,按照評估價格進行納稅調整。
(二)企業處理捐贈資產的矛盾
《企業會計制度》中1211原材料、1501固定資產、1801無形資產的使用說明規定,內資企業捐贈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成本或者入賬價值,按照現行稅率計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⑤)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壹部分是資產。考慮到對其征稅可能影響企業生產,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金,不征收所得稅。”企業從捐贈中獲得的所有收入,無論是貨幣還是實物或無形資產,都應該是資產,因此這壹規定模糊不清。如果將本條例中的“資產”理解為非貨幣性資產,即境內企業捐贈的各類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不征收所得稅。因此,會計處理方法應根據稅法的這壹規定進行調整。
(三)企業開辦費攤銷期限的矛盾
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將開辦費作為壹種資產——遞延資產,規定遞延資產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應在以後年度攤銷。稅法的規定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大致相同,攤銷期限為五年。但是,遞延資產本質上是壹種費用,沒有價值,不能轉移。壹旦發生,就已經被完全消耗掉了,是虛擬資產。企業壹旦破產清算,其風險損失只能由企業的所有者和債權人承擔。新企業會計制度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確保資產不被過多核算,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超過壹年的開辦費等各項費用,稱為“長期待攤費用”。同時規定開辦費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這與現行稅法相矛盾。在稅法修改前或無法修改前,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只能按照新的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可以按照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