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審計目標的新會計準則
應根據預付款項的性質劃分賬齡(如1年以內、1-2年、2-3年、3年以上等。),壹年以上的預付款也可以劃分相應的區間。\ r \ n由於舊準則中的“預付款項”並未提及壞賬準備,且大部分賬齡較長的預付款項已失去預付款項的性質(除非有特殊情況,沒有人為購買商品而長期預付對方款項),壹般賬齡超過三年的預付款項應轉入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 r \現在,新標準“預付款”也可用於提取壞賬準備。如果其他應收款沒有轉移,也可以進行減值測試,提取壞賬準備。必須核實賬齡超過壹年的預付款的性質。如果對方破產或其他原因不能交貨,應根據資金的性質,將資金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r \ n預付賬款長期賬齡不正常,既是審計檢查的重點,也是企業自身流動資產管理需要盡量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