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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賬的刑事責任

做假賬的刑事責任如下:

1、做假賬逃稅的會觸犯刑法中的逃稅罪,如果逃稅數額較大並且逃稅數額達到應繳納數額的十分之壹以上的,就會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稅數額達到30%以上的,會被判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2、企業做假賬,如果偷逃稅務構成犯罪的,按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企業的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處罰;

3、若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可以對行為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假賬清查的主要範圍如下:

1、偽造、變造、轉移、藏匿、毀滅賬簿憑證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2、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列支出或者轉移、隱匿收入;

3、騙取稅收優惠資格;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壹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