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公戶發〔2003〕13號
各派出所(警務站):
《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03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政發〔2003〕116號文件下發,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準確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統壹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
《辦法》的出臺,是市委、市政府根據蘇州市政府(蘇府發〔2003〕67號)《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精神,為加快我市城市化進程,適應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而作出的壹項重要決策,是對我市戶籍管理制度的又壹次重大改革。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最大突破,就是打破了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為戶口準入條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對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工作來說,是壹種全新的戶籍管理模式。因此,各地壹定要認真組織民警學習,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進壹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加強業務培訓,使廣大民警真正弄懂弄通,熟練掌握《辦法》所確定的各項政策和管理要求。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工作,並進壹步落實便民措施,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嚴格執行政策,加強檢查督察,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徇私枉法的,壹經查實,嚴肅查處,保障《辦法》的正確實施。
二、《辦法》的實施範圍和政策執行要求。
1.《辦法》適用常熟市全市,即包括市區和各鎮,實行統壹政策。
2.按《辦法》規定,凡申請遷入常熟市城區和各鎮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在遷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二個基本條件,且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收入底線為人均不低於市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對於在城區或本市範圍內遷移的,只要符合壹個基本條件,即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遷移登記。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1.本市居民在市區或本市範圍內辦理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報市局審批後,辦理落戶手續。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需調查核實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2.符合《辦法》規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戶口申請,均由市局負責審批。隨軍戶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審批,隨軍人員系在職幹部、職工的,不屬公安機關受理範圍。
3.在本市超出《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辦法》和本通知未明確的戶口申請,以及其他需要遷移戶口的,報市局審核簽署意見後,再報蘇州市局審批。
4.對需要上報審批的戶口事項,派出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並上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其中需要發函調查的,應在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發函,並在接到回函後3個工作日內上報。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結果,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市局應在接到派出所上報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5.隨軍戶口以及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遷入人員辦理準遷手續,市局核準相關材料後,應當場辦結。
6.凡有戶口準遷和落戶憑證的,派出所應當場辦結。
四、證明材料。
1.以投資、納稅理由申請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已婚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無業人員無業證明。
2.以購房理由申請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在常工作證明、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無業人員無業證明。其中“在常工作證明”:屬投資、納稅的,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屬單位職工的,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證明,參加社保、醫保,交納公積金等證明。
3.以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投靠父親或母親理由申請的,需提供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其中待業未婚的,應提供無業和未婚證明。
4.以夫妻投靠理由申請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戶籍證明,城鎮居民需提供無業證明。
5.以年老投靠子女理由申請的,需提供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退休或無業證明。
6.以具有固定合法住所理由申請的本市居民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件。
7.以其它理由申請的,需提供其相應證明材料。
對申請人提供的部分證明材料原件需歸還的,可上報復印件,但派出所在受理時應認真核對,並在復印件上簽註“核對無誤”字樣和核對人姓名,以示負責。
五、辦理準遷和落戶憑證。
1.凡各部門批準遷入人員需辦理戶口準遷或大中專畢業生落戶手續的,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2.人事、民政部門批準落戶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軍人,派出所統壹憑相關部門開具的《常熟市軍隊轉業幹部入戶通知單》和《常熟市退役軍人入戶通知單》辦理落戶手續。
六、其他事項。
1.取消戶口性質後所涉及的有關戶口遷移、簿表項目打印和戶口性質歷史記錄保留備查等業務、技術操作問題,由市局戶政科按蘇州市局統壹規定負責制定並實施。
2.對本市新生農民子女和被院校錄取不遷戶口的農村學生,《辦法》規定其居民戶口統壹按城鎮居民登記,主要是考慮城市化進程中城鎮人口的發展比例問題。新出生小孩戶口申報仍按隨父或隨母登記政策規定辦理。
3.“戶別”字典在原戶口性質字典上由市局戶政科統壹進行修改。“非農業家庭戶”和“農業家庭戶”改為“家庭戶”,“非農業集體戶”和“農業集體戶”改為“集體戶”(代碼“1”和“2”為家庭戶,代碼“3”和“4”為集體戶)。在打印《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證》、戶籍證明和顯示中不再區分戶口性質,“戶別”壹律為“家庭戶”或“集體戶”。
4.對新出生申報戶口、市外省內遷入的人員和被院校錄取不遷戶口的農村學生,“戶別”統壹錄入為“1”家庭戶;省外遷入時根據其戶口性質,原為非農業戶口的“戶別”錄入“1”家庭戶,原為農業戶口的“戶別”錄入“2”家庭戶。集體戶間的遷移,“戶別”錄入要求同上。市內居民戶口由集體戶遷往家庭戶的,其“戶別”變更為“1”家庭戶。
5.各地在實施新的戶籍準入登記辦法時,要對原農業戶口底冊認真做好備份留存工作,以便查詢。對居民原有戶口簿中“戶別”的登記內容,原則上不組織大批量變更,如居民提出需要變更的,應及時予以變更,並可采取在原首頁“戶別”欄進行手工變更加蓋印章的辦法解決。
6.對取消戶口性質所涉及需要修改的人口信息系統程序和配置文件,由市局戶政科統壹下發,各地按通知要求進行修改。
各地接此通知後,請迅速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情況和遇到問題,報市局戶政科。
附:1.《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
2.有關辦理準遷證、落戶憑證式樣(已以電子郵件下發)
3.《居民辦理戶口須知》式樣
常 熟 市 公 安 局
二○○三年十壹月二十日
抄報:市政府、蘇州市公安局。
抄送: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
附1:
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發〔2003〕116號
關於印發《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虞山林場,江蘇省常熟經濟開發區、江蘇省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外向型農業綜合開發區),江蘇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市屬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壹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市委各部門,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工商聯,各條線垂直單位,各駐常單位。
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適應常熟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國家、省和蘇州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我市登記的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準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縣)遷入本市或在本市城鄉之間遷移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合本辦法的準予遷入。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周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
在本市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準入登記制度。
第四條 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農民子女統壹按城鎮居民登記。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或租住屬公有產權並領取使用權證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有壹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人均收入不低於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六條 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辦理特聘工作證),已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常熟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壹)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七條 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壹)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畢業的常熟市生源技、職校畢業生;
(四)往屆技校、職校畢業生被單位合法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壹)在本市投資(註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累計納稅人民幣5萬元以上,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
(二)購買城區、各鎮建成區成套商品住房,單身人員應達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員應達75平方米以上,且被單位合法聘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或經商、興辦產業,具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
(三)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四)結婚後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無業)父母或農村50周歲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戶口遷往農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機關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凡被本市範圍內(含蘇州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根據分配去向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不遷戶口的農村學生均按城鎮居民登記。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外市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壹條 本市居民在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和農民子女出生、錄取學生辦理的城鎮居民登記,只作戶籍變更登記,如涉及經濟、土地分配和計劃生育等問題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部門做好本辦法實施前的戶籍資料備份存檔工作。
第十二條 凡提出申請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負責確認。
第十三條 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遷入本市的人員,統壹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市公安局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由市公安局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當年外市縣院校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憑加蓋市人事部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至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本市中專(含技工)以上畢業生憑學校簽發的加蓋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用章的“畢業生戶口遷移通知”至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戶口準入登記規定同時廢止。
附3:
居民辦理戶口須知
常熟市政府於2003年11月18日頒布了《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實施。現將《辦法》的有關內容和涉及公安機關的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壹、戶口準遷基本條件:凡申請遷入常熟市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在遷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二個基本條件。如果僅在常熟購房,而人仍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的,或者雖在常工作生活,但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都不符合基本條件,不予準遷。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周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
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遷移的,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壹個基本條件,就可辦理遷移登記。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或租住屬公有產權並領取使用權證的房屋。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有壹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人均收入不低於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由公安機關受理的人員及申請人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壹)在本市投資(註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累計納稅人民幣5萬元以上,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需提供營業執照、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已婚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無業人員無業證明。
(二)購買本市城區、各鎮建成區成套商品住房,單身人員應達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員應達75平方米以上,且被單位合法聘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或經商、興辦產業,具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在常工作證明、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婚姻情況證明、已婚的家庭成員關系證明、無業人員無業證明。其中“在常工作證明”:屬投資、納稅的,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屬單位職工的,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證明,參加社保、醫保,交納公積金等證明。
(三)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需提供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其中待業未婚的,應提供無業和未婚證明。
(四)結婚後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需提供婚姻證明、戶籍證明,城鎮居民需提供無業證明。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無業)父母或農村50周歲以上的父母:需提供戶籍證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退休或無業證明。
(六)本市居民戶口遷往農村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件(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
(七)需公安機關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需提供其相應證明材料。
其中第(七)項的其它人員,主要是指支邊、支內、下放、插隊(場)等按照有關政策可予以照顧遷入的人員。
申請人對營業執照、房產證、婚姻情況等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及復印件。派出所核對後交還原件。
向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等部門申請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內容,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等部門確認。並隨帶相關證書、證件等材料。
四、為了減少本市居民往返遷移戶口麻煩,今後凡被蘇州市範圍內(包括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也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根據分配去向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
五、對本市居民在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涉及經濟、土地分配和計劃生育等問題。
六、受理程序和時限:
1.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報市局審批後辦理落戶手續。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需調查核實的,應在三日內辦結。
2.符合《辦法》規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戶口申請,均由市局負責審批。隨軍戶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審批,隨軍人員系在職幹部、職工的,不屬公安機關受理範圍。
3.在本市超出《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辦法》未明確的戶口申請,以及其他需要遷移戶口的,報市局審核後,報蘇州市局審批。
4.對需要上報審批的戶口事項,派出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並上報上壹級公安機關;其中需要發函調查的,應在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發函,並在接到回函後3個工作日內上報。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結果,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市局應在接到派出所上報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蘇州市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地上報材料的審批工作。
5.隨軍戶口以及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遷入人員辦理準遷手續,市局核準相關材料後,應當場辦結。
6.凡有戶口準遷和落戶憑證的,派出所應當場辦結。如準遷或落戶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壹致的,準遷或落戶人應提供材料說明原因,並由相關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再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七、凡批準辦理的戶口,只收取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