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行為,個人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賬務處理如下:
轉增資本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稅
貸:實收資本,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按什麽繳納個人所得稅:
1.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