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以及向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捐贈。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鼓勵公益捐贈。對於壹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贈,既允許捐贈費用全額扣除,也允許捐贈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對於這些特定的公益捐贈,選擇免征增值稅並不劃算。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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