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三個部分。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本質上是壹種內部控制制度,是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基礎。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對單位經濟活動過程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實行內部會計監督。
2、政府監督。政府主管部門(或授權國家審計機構)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行為。
3、社會監督。企業管理部門、董事會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實施的監督行為。
外部監督體系
外部監督體系需要通過中介服務機構的審計和評估,來保證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政府職能部門也是企業外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上市公司,其外部監督體系中還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即需通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壹線監管,來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充分、及時、規範;通過中介服務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對會計信息的監督做到事前預防,同時加強證監會的全面監控能力,對出現的重點事件和重大情況進行迅速和有力的調查處理,涉及違規的,壹經查實,要做出嚴厲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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