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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老會計關於開辦費

新制度下開辦費的涉稅處理

開班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壹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壹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壹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並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後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7月份攤銷開辦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9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萬元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萬元÷5年÷12個月×5個月=8(萬元),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06年應調減所得額=96萬元÷5年÷12個月×7個月=11.2(萬元)。

開辦費納稅調整臺賬設置如下:

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

單位: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