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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

法律主觀:

關於河北省出差補助標準,在這個文件裏有詳細的說明: 根據財政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財文字[1996]2號)精神,現將修訂後的《河北省省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市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地開支標準。 河北省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根據財政部有關差旅費開支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按出差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幹辦法,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發。 第三條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壹、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費的等級標準: 目等級標準職務 火車 輪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費限額標準(元) 壹般地區 特殊地區 城市 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 副省級及以上人員 軟席車 壹等艙位 壹等艙位 按實報銷 100 60 140 正副廳(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被聘任或任命為省級機關的廳正副總工程師、局總工程師,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壹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軟席車 二等艙位 普通艙位 按實報銷 60 40 80 其余人員 硬席車 三等艙位 普通艙位 按實報銷 40 30 60 二、表列“其他交能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三、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之前,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的,現工資等級尚未達到五級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 第四條住宿費開支辦法: 壹、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部分自理,不予報銷。 二、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受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三、到省外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省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如遇特殊情況超標準的,須經單位領導審查批準,方可憑據報銷。 第五條交通費開支辦法: 壹、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副省級及以上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隨行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壹等艙位。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而必須乘坐飛機的,須經單位領導批準。 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賃車船票據,每人每天發布內交通費3元,包幹使用,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對出差人中經批準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德語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幹的範圍之外憑據報銷。 五、下列人員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幹辦法: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下鄉下廠等人員; 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壹類會議)和各種訓練班的人員; 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 各單位認為不宜實行本辦法的出差人員。 第六條乘坐火車符合第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另外加收的空調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的下列比例計發給個人補助費: 壹、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和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計發;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計發;乘坐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的,分別按該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計發。 長途連續乘坐火車,其中有壹段買了臥鋪的,不能再按照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只能對未坐臥鋪的路段,夜間乘車超過6小時的,加發1天夥食補助費;超過4小時,不足6小時的,加發半天夥食補助費。 二、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硬席座位票的比例發給;但改乘硬席臥鋪的,不執行本規定,也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第七條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壹級艙位(統艙)以及乘車、船押運人員夜間超過6小時的,每人每夜加發壹天夥食補助費;超過4小時,不足6小時的,按半天發給夥食補助費。 第八條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 壹、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的夥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壹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夥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壹般地區標準計發夥食補助費)。在本省境內出差每人每天補助10元。 二、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下鄉下廠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補助夥食費標準為:壹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三、到農村工作,必須農民家吃飯的,每人每天補助2.5元,向農民交夥食費不低於3元。 四、工作人員在本市(包括郊區)臨時外出工作,不能在所到單位、回家或本單位就餐而必須在外就餐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發給誤餐補助。午、晚誤餐的每餐補助2元,誤早餐的不予補助,對誤餐補助不得形成定期的固定補助。 五、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夥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到省外出差在途期間,連續乘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夥食補助費。 六、出差人員在收音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竈、艦艇竈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省直部門壹般不得從下屬單位借調人員協助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調的,外地人員,每人補助3元;本地人員,不發給夥食補助費。 八、各單位駐外地常設機構(如辦事處等),其工作人員不得按出差補助。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凡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批準,領先間加班工作到二十三時以後的,每人每天可發給2.5元的夜餐補助費。會議工作人員必須在夜間工作的,經會議領導批準,可開支夜餐費,但夜餐費不得以現金形成形式發給個人。工作人員因公各部門差期間,不報銷夜餐費。 第十條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到各級黨、團校和幹部訓練學習並在食堂就餐的,以及到外地學習、進修、培訓的(包括大、中專學鷴幹部專修科、培訓班),其學習、進修、培訓時間在半年(含半年)以內的,每人每天補助2元;超過半年不滿壹年的,每人每天補助1.5元;壹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補助1元。 第十壹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的夥食補助費、住宿費應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單位統壹支報。但對到外地參加有關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夥食補助費、住宿/市內交通費由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其余有關會場租憑費、會議公雜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不得開具證明要求與會人員分攤會議費、轉嫁負擔。 第十二條經單位領導批準,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總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標準,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按硬席中鋪計算;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按軟席臥鋪票價計算;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輪船二等艙位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般票按實報銷。不發繞道和在有期間的夥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除按以上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壹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壹方的標準報銷。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壹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範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範圍內托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家具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集裝箱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萁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準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七。工作人員調動時,不應長期租用賓館、招待處(所)。經單位領導批準,必須臨時租住的,不得超過15天,超過後的租住費用應由個人負擔。 第十四條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並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標準發給旅費。 第十五條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點居住的旅費,比照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有關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享受公費醫療的工作人員,因病經衛生部門批準需到外地就醫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候診期間的住宿費,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夥食補助費。未經衛生部門批準,自行外出就醫的,壹切費用自理。患者病重,經醫院建議,單位領導同意,派本單位工作人員護送的,護送人員按因公出差辦理。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壹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遊覽。各級領導幹部應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制度。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人員出差住宿費規定標準和夥食補助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食宿費或只象征性收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省直各黨派、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出差,也按照本規定執行。 省直駐石家莊市以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當地規定的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省直企業單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結合企業情況自行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實行。省財政廳(92)冀財事字第61號印發的《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和其他同本規定有抵觸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