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源稅基礎
應稅產品的應稅數量。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稅額×單位稅額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收項目
稅額範圍
原油8-30元/噸
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煤0.3-5元/噸或立方米。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2-30元/噸
黑色金屬礦石0.4-30元/噸
有色金屬礦石10-60元/噸
鹽2-10元/噸
固體鹽
液態鹽
資源稅稅目和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稅額: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進行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應納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應納稅額。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三)減免資源稅
1.原油開采過程中用於加熱和修井的原油免稅。
2 .納稅人在采礦過程中因事故等造成的損失,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編輯本段】計稅依據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用於銷售的,以銷售額為應納稅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應納稅額。此外,在某些情況下,還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者轉讓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產量折算的數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為應納稅數量。2)原油中的重油、高凝油、稀油難以區分或難以區分的,應按原油數量征稅。
3)對於煤炭,在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調入量的,可將加工產品的銷售量和自用量按加工產品綜合回收率折算成原煤量作為應納稅額。以原煤洗選為例,洗煤作為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計算如下: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選後的品位產品數÷入選原煤數)× 100%。
洗煤應納稅數量=洗煤銷售量與自身消耗量之和÷綜合回收原煤洗後等級產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和洗末煤。
4)對於金屬非金屬礦產品的原礦,由於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調運和使用的原礦數量,精礦可按選礦比例折算為原礦數量作為計稅數量。
資源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3、5、10、15或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稅額,可以按時間計算稅額。
納稅期限為1個月的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第壹期納稅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2.如何填寫“資源稅申報表”(見納稅申報表20)
3.如何填寫資源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見21)
資源稅會計處理
關於企業計提和繳納資源稅會計科目和會計處理應用的規定。根據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核算,具體如下:
(1)銷售業務發生時,企業將計算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資源稅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自用業務:企業將為自用生產的應稅產品計算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資源稅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收購免稅礦產品:企業收購免稅礦產品時,根據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資源稅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組鹽:企業購入液體鹽時,按資源稅允許抵扣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按應付總額,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照銷售固體鹽計算出的應繳納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納稅款——應繳納資源稅”科目;銷售固體鹽應繳納的資源稅與銷售液體鹽應繳納的資源稅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