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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損失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在建工程因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報廢或毀損,扣除殘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的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因設計原因造成項目報廢的賬務處理可參照本規定,但應註意獲取足夠的證明材料作為附件備查。

在稅收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將其固定資產或存貨的賬面凈值或扣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成本,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的毀損、報廢損失扣除。

但企業應提供證明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法律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