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醫院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0]27號)附件:醫院會計制度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可參照本制度執行。依據上述規定,口腔門診的財務核算可執行《醫院會計制度》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成本計算單、工資計算單等結轉成本、材料)-〉登記帳簿(包括明細帳、日記帳等)-〉科目匯總表-〉總賬—〉報表(月、季、年)醫院應該如何設置會計科目?醫院應按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壹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醫院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
醫院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壹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可按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醫院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醫院應按下列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