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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可以兼管那些會計工作

《會計法》第二十壹條第二、三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錢賬分管原則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壹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

財務工作現金出納,除了會計法中規定不能堅韌的工作之外,其他的都可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