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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機制

資產證券化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因其流動性強、風險低而風靡全球。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進步,它不僅在解決融資者整體信貸短缺方面有著良好的表現,而且加強了地方資產的利用效率。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銀行承擔了過多的政府職能,很多優質項目因為融資渠道狹窄、資金缺乏而無法順利開展。在這種環境下,資產證券化得到了迅速發展和廣泛好評。本文在簡要介紹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和發展的基礎上,分析了風險隔離機制的基本原理和建立方法,並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

資產證券化;關鍵詞;風險隔離;SPV設立

1.介紹

資產證券化沒有嚴格的定義,很多不同國家的不同學者有不同的定義。例如,美國學者托馬斯·阿爾布雷特(Thomas Albrecht)和申克(Shenker)認為,資產證券化是發起人將其現金流和金融資產重新包裝、匯集或分離,然後作為流動性證券出售和轉讓,或者出售全部股權或具有獨立或集中財產的債券,最終使作為這些債券或股權的基礎財產更具市場化和流動性的交易。此外,也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建立當事人,確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使非流動性資金或債券流通的制度。在我看來,資產證券化是發起人即資產所有者的資金通過獲得使用權和管理權出售給投資者的過程,而這壹過程的突出特點是提高融資者的信用評級,降低證券所有者的破產風險。

2.風險隔離機制的基本原則

從上述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可以看出,與其他投融資形式相比,這種機制的突出特點是投資者與發起人之間的風險隔離。美國的次貸危機不僅導致了次貸公司壞賬的巨大增加和還款違約率的上升,也給全球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在此背景下,為了避免我國資產證券化對宏觀經濟的影響,簡單分析了風險隔離機制的原理。下圖是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的基本示意圖。

3.風險隔離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了解了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的基本原理後,從證券化資產的資格認定、特殊目的機構的資格認定、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相關管理和法律遏制四個方面簡要介紹了風險隔離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3.1審查證券化資產的合格性

證券化資產資格的確定不僅包括產權清晰、經濟利益可預見、未來收益和風險可預見等固有特征的確定,還包括相關經濟和法律標準的滿足,包括資產的可轉讓性和可預見性。此外,資產風險的計算也是判斷資產是否合格的壹個重要方面。選擇風險低、現金流穩定的資產是保證風險隔離機制順利運行的基礎。

3.2確保SPV的合格性

特殊目的載體SPV是實現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的核心環節。它既能使證券投資者受益,又能將證券化資產與發起機構的破產隔離開來。因此,在建立這種特殊載體時,必須滿足以下兩個要求。首先,SPV必須是由第三方機構發起的獨立法人。這裏的獨立不僅包括獨立的會計、管理和資產,還包括獨立的董事會和公司章程,以避免SPV屬於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導致的破產中資產重新認定等問題。其次,對SPV的業務範圍和並購重組有限制。SPV是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的,主要業務是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SPV的破產風險,要求其不得從事與資產證券化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在證券未清償時進行解體、清算或合並。

3.3確保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在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中,資產轉讓主要有兩種方式:真實出售和信托。由於信托與中國法律中的“壹物壹權”相違背,存在成為發起人破產財產的可能,因此是壹種失敗的資產轉讓形式。真實出售是通過真實出售模式,使SPV真正享有基礎資產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這也避免了發起人破產後對證券化資產重新確認的風險,保證了投資者的利益。

3.4從管理和法律角度進行遏制

所謂管理遏制,是指對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參與者進行功能性遏制,以達到風險控制的目的,要求托管人在監督計劃運作的同時,監督管理人的投資、清算等指令。此外,妥善保管相關文件資料,出具托管人報告,代表投資者向管理人索賠,也是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接受托管人的監督,承擔對受益憑證持有人的賠償責任。在法律遏制方面,我國尚未出臺具體的相關法律,但《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解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在壹定程度上遏制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

4.結論

通過以上對資產證券化及相關風險隔離機制的簡要介紹,我們可以把握和認識到,雖然資產證券化在增加不良資產流動性、拓展融資渠道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和長處,但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相關資本證券化制度的不完善,在加快其發展步伐的同時,應立足長遠和未來。

參考資料:

馬莉莉。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J].廣東技術師範學院學報,2012,(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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