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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系統

出納管理系統

1.認真保管登記的銀行和現金日記賬,做到日結月結。

2.好好保管現金。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3000元。當天的銷售金額當天存入銀行,不允許取現金。

3 .嚴格履行借款手續,未經領導批準,不準私自借款,或占用公款,每月必須扣還借款。花費金額不超過3000元的,可由分管財經的副總經理批準,3000元以上的必須由總經理批準,特殊情況除外。

4.嚴格執行報賬制度,按規定的資金支出,報賬手續必須齊全,沒有領導審批的不予受理。

5.按照相關規定嚴格管理檢查,並做好記錄。使用支票必須經領導批準,並在壹天內督促報銷或及時收回。

6.月末主動與會計和銀行對賬,兩賬必須壹致。

7.取錢和送錢都要註意安全,以免發生意外。

會計系統: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公司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企業會計準則》和《建築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審計局會計部門及下屬單位和部門會計部門是會計工作的管理和執行機構。

第三條公司會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制度的規定,保證公司會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第四條公司總經理兼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會計工作。

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壹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五條公司會計機構設置在財務審計室,並與公司財務管理機構相分離,形成職責明確、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

第六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公司會計機構中會計人員的配備應以完善會計機構、有利於加強經濟核算為原則。崗位應根據情況設置,根據不同崗位,可按壹人、壹人、多崗或多崗設置。會計人員的使用應以勝任工作和滿足需要為前提,避免人浮於事和繁瑣浪費人力資源。

第八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單位參加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證,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九條會計人員崗位實行有計劃的輪崗制度。

第十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參加會計人員後續教育和會計業務培訓。

第二節、會計崗位責任制

(附財務人員,第21-23條)

第十壹條總會計師的職責

(1)總會計師是公司財務會計工作的最高業務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的經濟核算。總會計師在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全面經濟核算、內部審計和財務核算。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負責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和體系。

(3)提出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專業崗位設置和聘任的方案,組織會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四)組織編制和審查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擬定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審查財務預算和決算,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5)協助公司總經理對公司的經營和基本建設投資進行決策,參與制定公司的業務發展、技術改造、科學技術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和審查。

(六)對成本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計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開支、提高經濟效益,嚴格控制計劃費用,對計劃外的重大費用,經與費用部主管副總經理協商平衡後,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

(七)建立健全公司經濟核算制度,利用會計數據定期組織經濟活動分析。

(八)組織和監督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公司財產和物資的安全完整。

(九)協調、審核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工程建設項目等收支計劃。

(10)領導審計工作,貫徹審計法規,負責公司內部獨立核算部門(單位)、工程項目和中層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十壹)負責編制分管工作的方針和目標,並對職責範圍內的目標進行審查、檢查和落實。

第十二條財務審計局經理壹職

(壹)按照《會計法》和有關財務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組織公司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和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揮會計機構的核算、監督、計劃、控制、調節和評價職能。協助總會計師進行全面經濟核算,專業核算與群眾核算相結合,不斷改進會計工作。

(二)組織公司全體員工學習各項會計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公司各項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制度,負責制定公司內部財務會計崗位責任制,並監督實施。推進財務會計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運行效率。

(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參與預測、決策和績效評價。組織相關崗位定期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成本計劃和期間費用計劃,定期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四)按照國家規定從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籌集資金。

(五)參與制定和審查經濟合同、協議和其他經濟文件。

(六)負責向公司領導匯報經營狀況和成果,審核對外提供的會計報告。

(七)組織會計人員的理論和業務學習,負責會計人員的考核,參與研究會計人員的任免和調整。

(八)根據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定有關崗位保管本部門暫存的會計檔案,並定期整理歸檔,移交檔案部門歸檔。

(九)監督因調動或因故離職的會計人員,認真辦理會計交接手續。確保會計記錄的連續性和會計數據的完整性。

第十三條出納崗位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

1,嚴格按照國家現金和銀行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根據財務稽核室簽署的收付憑證,辦理收付。

2.收付後,收付憑證及原始憑證附件應加蓋“已收”和“已付”戳記,收付憑證應於登記後次日加送主辦會計。

(2)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1.在會計正確制證的情況下,負責現金收付業務,及時登記日記賬,與實際現金核對余額。

2.準備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日結單,並及時核對未付款項。

3.按幣種和賬號分別設置和登記“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

(3)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1.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保證其安全完整,如有短缺,則承擔賠償責任。

2、保管好保險櫃的密碼,保管好鑰匙,不得隨意轉讓給他人。

(四)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1,負責登記各類票據領用登記簿。

2.負責保管預留銀行印鑒。

3、對於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認真辦理領用手續。

4.嚴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簽發。

第十四條存貨核算崗

(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存貨管理和核算的實施辦法。

(二)審核和編制存貨采購計劃,控制存貨采購成本。

(三)負責存貨的明細核算及相關結算業務。

(四)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庫存消耗定額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庫存計劃成本目錄。

(五)參與清查。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管理和基建會計崗位

(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核定固定資產金額,參與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計劃。

(三)負責固定資產的明細核算,編制固定資產報表。

(四)固定資產折舊,核算和控制固定資產修理費用。

(五)參與固定資產盤點,分析固定資產使用效果。

(六)控制和降低固定資產建設成本,合理確定基建投資成本。

第十六條工資會計崗位

(壹)會同人事部門制定工資和工資基金計劃,並監督工資基金的使用。

(二)審批工資和獎金的發放,負責工資的發放和工資分配的核算。

(三)按規定計提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劃轉工會經費和各種職工經費。

第十七條成本會計崗位

(壹)制定成本核算辦法,加強成本管理基礎工作。

(二)編制成本和費用計劃。

(三)核算產品成本,編制成本費用報表。

(四)成本費用的分析和評估。

(五)協助管理存貨和存貨成本結轉。

(六)對公司及下屬單位和部門進行經濟核算。

第十八條當前結算崗位

(1)建立往來賬款的清算程序,辦理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的往來結算業務。

(二)負責內部儲備資金的管理和核算。

(三)負責債權、債務和備用金的明細核算。

(四)辦理各種應收、應付票據的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總賬報告崗

(壹)設立總賬賬戶,負責登記總賬,督促其他會計人員及時登記明細賬。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報表和其他會計報表,並與全套會計報表進行核對。

(三)管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檔案。

第二十條審計崗位

(1)賬目審計:

1.各種支出憑證的審計。

2.各種收入賬戶的審計。

3.攤銷折舊回顧。

4.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的審計。

5、原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存貨的計價審核事項。

6.人工成本分配方法綜述。

7.與公司各部門和倉庫相關的財務審計事宜。

8.審查利潤所得稅申報表及其他與獎勵減免有關的事項。

9.其他關於調整會計科目、改變計算方法、減少支出的建議。

(2)業務審計:

1.審查各項業務計劃的工作進度。

2.檢查各部門的工作是否按規定執行。

3.跟蹤各種會議決定的事項。

4.其他與業務審計有關的事項。

(3)財務審計:

1.與購買或處置財產有關的審計事項。

2.原材料招標比價監督和價格審核的有關事項。

3.涉外房地產合同審查相關事宜。

4.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現金、票據、證券、應收賬款和銀行交易進行抽查。

5.對原材料的財產和成品的庫存進行抽查。

6.其他與財務審計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壹條財務管理崗位

(1)資本預算的執行和控制。

(2)各類國外貸款的辦理和結算。

(三)資金來源及運用說明的編制事項。

(四)各種有價證券之保管及記載事項及所有權狀況。

(五)其他與財務調度有關的事項。

(六)具體負責公司的資金籌集、投資和收益分配。

(七)參與制定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結合公司生產、經營、供應的具體情況,按期編制財務成本計劃和信貸計劃,並監督執行。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核實公司各項資金,多渠道籌集資金,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完成上繳稅利任務。

(九)定期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和措施,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

第二十二條利潤管理崗位

(1)與會計主管壹起計算和核實利潤。

(二)按國家規定的利潤分配程序,通知財會部門進行轉帳。

(三)核定和繳納稅款。

(四)審查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編制銷售利潤計劃。

(五)參加應付利潤的分配會議。

(六)分析利潤增減原因,配合會計部門采取對策。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崗位

(壹)參與投資計劃的選擇和確定。

(二)參與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和借款合同的簽訂。

(3)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

(四)基建投資和設備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五)客戶業務調查和信用狀況調查。

(六)資金使用效果的分析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下屬單位和部門的會計職責。

(壹)會計憑證的簽發、制作、歸檔和保管事項;

(2)出納保管現金並編制每日盤點報告。

(3)各種成本賬戶的記錄和復核。

(4)制造費用分攤的會計事項。

(5)審核工時和工資記錄以及產出報表。

(六)支付員工工資和申報代扣所得稅。

(7)超產獎金和工資、材料的計算、審核、申報、分配、發放和所得稅代扣、申報。

(8)新員工所得稅代扣數據的收集。

(9)臨時工資的核定和支付記錄。

(10)成品入庫的記錄和統計。

(11)對外加工的會計處理和統計。

(12)各種成本表的編制。

(13)各部門生產日報表、物料日報表、作業日報表、成品收發日報表的審核項目。

(十四)申報繳納貨物稅,審核稅收票證保管。

(十五)機器設備的編號、分類、張貼及配置圖的制作與保存事宜。

(16)辦公設備的編號、入賬和保管。

(17)不動產和動產的折舊計算。

(十八)往來款項、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暫收款、暫付款及與總行沖銷有關的事項。

(十九)員工差旅費的核定和支付事宜。

(二十)其他與賬務處理有關的事項。

第三節會計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素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九條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三十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經營管理,運用所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核算方法,為改善公司內部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三十壹條會計人員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並經公司領導同意外,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公司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二條公司財務審計局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職、晉級、聘任專業職務和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調離崗位並報會計主管部門吊銷其會計證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條會計人員因故調動或者離職時,必須將其主管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替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

第三十四條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繼續辦理移交未了事宜。

第三十五條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的經濟業務,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未登記的賬戶應在最後壹筆余額後登記並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所有應移交的材料,對未完成的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單,列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會計軟件和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及相關資料、實物等)。)那要調走。

第三十六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主管人員必須負責交接,壹般會計人員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負責交接;總會計師或公司總經理負責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交接。

第三十七條交接人員在交接時,要根據交接清單逐項交接,交接人員要逐項核對收繳情況。

(壹)現金和有價證券應按會計科目的有關記錄支付。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如有不符,交接人員必須限期查明。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損。如有短缺,應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由交接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明細賬戶余額應與總賬相關賬戶余額核對;必要時,要核對個人賬戶余額並與實物核對,或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四)交接人員保管的票據、印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應當在實際運行狀態下移交相關電子數據。

第三十八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工作時,還必須向接班人詳細介紹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九條交接結束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當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此外,還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和部門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單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第四十條更換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設立新的賬戶,並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四十壹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任或者代理的,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指定有關人員接任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復工時應與其繼任者或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交接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手續的,經公司總會計師批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交接,受委托人員承擔與交接人員同等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司下屬部門和單位解散時,必須保留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進行清理工作,並編制決算。會計工作應當交接,交接前會計人員不得離職。公司各部門、各單位合並或分立時,應按上述規定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交接人員應當對交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計算和驗證

第壹節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公司會計核算中使用的會計科目名稱應當恰當地表達所反映的經濟內容,保持相對穩定、簡潔和適用。

第四十五條會計科目包括總帳科目和明細科目。根據賬戶性質,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損益五大類。在此基礎上設置總賬賬戶(基礎賬戶或壹級賬戶),是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整體核算的賬戶。總賬賬戶可進壹步分為二級賬戶、三級賬戶和明細賬戶(子賬戶),必要時總賬賬戶和子賬戶可以相互替代。

第四十六條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部分將以卡片為基礎

第四十七條會計憑證是會計工作中用來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和登記帳簿的書面憑證。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類。

第四十八條原始憑證是記錄會計信息原始數據的工具,其基本要求是如實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以便會計人員科學分類編制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可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國外原始憑證。

(壹)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1.管理需要哪些信息?

2.經濟業務發生時涉及哪些信息;

3.業務發生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4、是滿足單位使用還是外用;

5.是否涉及數量、單價、計量單位等附件?

(二)原始憑證的基本要素包括:

1.原始憑證的名稱;

2、填寫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3.原始憑證的編號和填制日期;

4.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的名稱;

5、經濟業務內容的總結;

6.經濟業務的實物量和金額;

7.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3)原始憑證的傳輸:

經辦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稽核室(會計人員)-公司領導-財務稽核室(制作會計憑證)-出納。

第四十九條會計憑證是根據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的記帳憑證,是登記帳簿的依據。本公司采用通用會計憑證,以匯總會計憑證的形式登記賬簿。

(壹)會計憑證應具備以下要素:

1,會計憑證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憑證字體大小;

4.經濟業務內容概要;

5.借方和貸方賬戶(包括明細賬戶);

6.經濟業務量;

7.記賬備註;

8.附件記錄;

9、相關人員(證書、審計、會計、會計主管、出納等。)簽名。

(2)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人員-審計人員-會計主管-出納(記賬)

第三節會計賬簿

第五十條會計賬簿由壹系列相互關聯的賬頁組成,用於按時間順序分類記錄和反映各項經濟業務。公司的會計賬簿分為序時賬(日記賬)、總賬和備查賬。

第五十壹條序時賬戶包括普通日記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采購日記賬和銷售日記賬。都采用定制賬本。

第五十二條會計賬簿包括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總賬采用定制賬簿;明細賬采用活頁和卡片賬簿,包括三欄式明細賬、數量金額式明細賬和多欄式明細賬。

第五十三條備查賬戶是對日記賬和總賬不能記載的事項進行補充登記的賬簿。包括代管財產登記簿(租入固定資產及貨物登記簿、委托加工存貨登記簿、委托代銷商品登記簿)、表外財產登記簿(支票收款登記簿、已列為費用的低值易耗品登記簿)和其他登記簿(經濟合同執行記錄、股東登記簿、應?/cn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