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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 法規對會計文字記錄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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