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規定保存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