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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會計應該註意什麽?

出口退稅日常業務的操作要求

為進壹步規範出口企業退(免)稅操作,防止出口騙稅,加快出口企業退(免)稅辦理速度,提高出口企業資金運作效率,我們根據平時出口退(免)稅管理中的實際情況,對出口退(免)稅辦理中的壹些不規範現象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梳理,現結合相關單證予以提供。

壹、出口退(免)稅的認定、變更和取消

1,處理周期為1。確認:對外貿易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進行備案登記後,無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出口本企業產品(含視同產品,下同),應分別在30日內進行備案登記並簽訂出口代理協議。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單》,到稅務機關主管退稅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手續。有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應自出口業務或按稅法規定可享受退(免)稅的業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退稅部門辦理認定手續。

2.變更: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的出口企業,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登記或批準相關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和《出口退(免)稅變更認定表》壹式兩份,向退稅部門申請辦理退(免)稅變更認定手續。涉及經營類型變更的,結清相關退(免)稅。

3.註銷: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依法應當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事項,應當自批準合並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單證和資料到註銷前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註銷認定手續,並在註銷前結清出口貨物退(免)稅。

(2)註意事項

1.變更認定範圍包括: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場所變更、經營範圍變更、註冊資本變更、企業性質或股份構成變更、銀行及賬戶變更、經營類型變更、征稅人變更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授權的代征人變更後,要及時用新的委托書辦理變更。不辦理變更的,新的征收人不受理退(免)稅業務。

2.辦理認定、變更、註銷手續時,要註意截止日期,並攜帶所需的全部資料。如果有不清楚的事項,可以提前給退稅部門打電話,減少不必要的往返。

3.對出口企業認定出口退(免)稅前已出口的貨物,在出口退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的,可按規定審批退(免)稅。但企業未按規定認定出口退(免)稅的,應先處罰後申請退(免)稅。

(根據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02號)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企業必須按時、如實申報退(免)稅,必須提供完整、規範、真實、準確的申報材料。?

(1)申報退(免)稅時限為1。申報時限:生產企業自行出口貨物(包括視同自產貨物)或者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外貿企業自行出口貨物或者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的,應當在貨物申報出口當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90天後,第壹次增值稅申報期屆滿時,辦理相關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這裏要特別提醒的是,法定節假日的納稅申報期延期時,如果自申報之日起第90天在延期期限內,也必須在當期進行單證齊全的申報。

2.延期申報:企業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幾種特殊情況下需要申請延期申報的,應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退稅部門審批後方可延期。延期申報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海關電子信息要求

企業在申報退(免)稅前,應認真做好“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報關信息的核查、確認和上傳工作。企業相關人員收到紙質報關單後,應及時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中核對報關單信息,核實無誤後及時確認上傳。在完成此項工作之前,不要申報退(免)稅,否則申報時沒有海關信息,退(免)稅申報不通過。

2.外匯核銷信息要求提交外匯核銷電子數據進行審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我市已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單網上申報系統”的出口企業,可免於提供出口貨物紙質核銷單,稅務機關根據外匯局電子核銷單信息申報審核退(免)稅。因此,要求企業重視外匯核銷的電子化審核,從而達到以下目的。企業配備專職外匯核銷人員的,應當做好內部工作銜接,落實工作責任。

3.收匯核銷應註意以下幾點:a .企業有特殊結匯方式且外匯管理部門仍向企業提供紙質核銷單的,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仍需附紙質核銷單。

B.企業因申報出口金額與實際收匯差額超過5%而未通過自動核銷的,應立即電話向外匯局報告核銷審批批號,外匯局進行人工核銷。

C.出口企業有外匯管理部門允許的預計收匯期超過180天的遠期結匯及其他特殊結匯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有效期內,持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等有效憑證到退稅部門辦理備案及退(免)稅申報手續,超過退(免)稅申報期限的不予受理。以遠期結匯方式結匯的出口企業,必須自申報預計外匯收入之日起30天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D.企業已實際收匯,但在提供核銷信息後5個工作日內仍無電子數據信息的,應向退稅部門申請開具《無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以下簡稱《查詢通知書》),然後憑《查詢通知書》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查詢核銷情況。企業應在取得查詢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退稅部門根據企業核銷紙質查詢清單和外匯局補充的電子數據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三)退(免)稅申報系統的操作要求

1.正確設置申報系統的初始配置。

2.正確輸入申報數據。

企業錄入的數據必須與報關單等原始憑證的內容壹致,順序壹致。在錄入報關單內容時,必須以正式報關單的數據為準。如果企業委托報關行等中介機構進行申報,壹定要盡快獲取報關單,並根據正式報關單錄入數據,避免因數據重復變更而延誤申報。在輸入出口貨物明細時,應根據報關單中的FOB輸入“出口金額”。如果報關單中沒有現成的FOB數據,只有CIF數據,則必須扣除運費和保險金額,即輸入換算成FOB的金額。

3.認真核對預申報信息。為了提高正式申報的準確性,系統有專門的預申報功能模塊。企業應認真核對預申報反饋信息,核對反饋提示的疑點,在所有問題均已核對解決的前提下,上傳正式退(免)稅申報數據。

(四)出口退(免)稅紙質申報材料提交要求

1.提交時間:企業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提交所需紙質申報材料,為加快退稅部門人工審核速度,盡快為企業辦理出口退稅,要求企業在電子申報數據上傳後兩天內提交紙質申報材料。2.裝訂要求:申報材料必須按照申報明細表中的記錄順序裝訂,並使用裝訂線裝訂(單張單據超薄頁除外),避免材料丟失,封面填寫的退稅期限應與匯總表壹致。

3.數據內容的規格:

(1)企業提供的紙質申請材料所反映的內容必須做到表、表、證壹致。比如匯總表、附表等單據反映的出口日期要與報關單的出口日期壹致,其他項目要類推。總之要有邏輯,相互對應,不矛盾,其他的衍生表、證、單、賬都要根據原始憑證做。外貿企業要特別註意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與報關單壹致。

(2)企業提供的紙質申請材料簽名蓋章應完整規範。特別是企業要在出口發票上加蓋全印,保證出口發票的有效性。使用自印發票的企業應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章、法人簽字章和收入成本章。使用統壹發票的企業除加蓋上述印章外,還應加蓋開票單位的名稱印章。出口退稅匯總表和明細表的填寫人和負責人必須簽字並加蓋公章。

(3)規範填寫出口退稅申請表。企業在實際辦理退稅時,壹定要認真填寫出口退稅申請表,以免出錯。在填寫退稅申請原因時,必須註明退稅貨物來源、退稅出口金額、出口國別等。出口退稅申請表中,企業經理壹欄必須由經理簽字,負責人壹欄必須由負責人簽字蓋章。

4.數據移交程序。企業在提交紙質申報材料時,應填寫《出口退(免)稅申報材料受理通知書》壹式兩份(見附件1),特別列出原件及部分不能復印的重要文件,經退稅部門經辦人員核實後在通知書上簽字,壹份企業留存,壹份退稅部門備案。

(五)其他相關要求。

1,來料加工業務,來料加工業務?

有飼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及時辦理飼料加工登記、申報和核銷手續。對於既有來料加工又有來料加工的混合業務,企業應合理劃分國內輔料進項稅,並將劃分原因書面報退稅部門審核,經退稅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對接受深加工業務復出口的,要享受原材料加工退稅政策的,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作為自產產品申報

生產企業購買了按規定可視為自產的四類產品的,應在提交其他申報材料的同時,提交《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為自產貨物申報清單》(表2)。產品超過自產產品50%的,還應提交《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為自產產品審批表》(見附表2),報退稅部門審批。

3、外貿企業進貨發票開具和認證

外貿企業采購貨物後,應要求供應商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應自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完成認證手續。

4.外貿企業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應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的期限。

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退稅部門補齊相關單證,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的,應當自截止日期次日起3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請簽發。該證明壹式三聯,第壹聯由退稅部門留存,第二聯由退稅部門制作。

外貿企業取得證書後,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1欄“稅額”中填寫允許憑證書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在獲得下壹個納稅期時,向主管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備案期限的,不予扣分。5.外貿企業退稅使用的認證增值稅發票,網上申報增值稅納稅時請選擇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標誌,進項稅額轉出欄無需填寫。6、企業有下列情況必須在申報前提交:

(1)敏感口岸(編號53、67為主導口岸)申報出口的貨物;

(2)外貿企業有新的供應商,生產企業有新產品出口。

(3)生產性出口企業長期無免稅額,只有退稅,或免稅額占免稅額和退稅總額的比例明顯低於同類企業(暫定指標:水產品企業低於20%,其他企業低於30%,如同類企業平均指標有調整,我們將另行通知);

(四)企業出口增速異常;

(五)企業從流通企業采購大量出口商品;

(六)同壹品種出口貨物的海關稅則號不壹致且前後發生變化的;

(7)買方與付款方不壹致;

(八)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數量少於采購數量的;(九)其他異常申報情況。

7.為了保證納稅人和企業雙方退(免)稅申報系統的安全,企業要加強防範計算機病毒的意識,安裝先進的防病毒軟件,不要上傳帶有病毒的電子數據,以免破壞整個退(免)稅申報系統。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5]199號和國稅發[2006]904號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對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壹)備案文件的內容

1.外貿企業的購貨合同和生產企業非自產出口貨物的購貨合同,包括購銷合同項下簽訂的補充合同;

2.出口貨物清單;實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空運提單、鐵路運單、貨物收據、郵政收據以及承運人出具的其他貨物收據)。

(二)文件的歸檔方式有兩種歸檔方式:

第壹種方法:出口企業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文件裝訂成冊,統壹編號,填寫《出口貨物備案文件目錄》。

第二種方式: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文件目錄》,無需將備案文件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文件目錄》的“備案文件存放”欄註明備案文件存放地點,如企業內部文件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備案文件不得交給企業業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

特別提醒:六類企業必須按照第壹種方式進行備案,稅務機關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要求六類企業提供備案文件。(3)文件歸檔要求

1.備案文件應為原件。原件不能歸檔的,可以歸檔經辦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2.壹份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可在貨物首次出口時備案,其余出口貨物的首次購銷合同備案地點可在《出口貨物備案及備案單證存放目錄》中註明。

(3)除另有規定外,備案文件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質期5年。

4.企業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15天內進行單證備案。

5、企業備案文件必須與申報的退(免)稅數據壹致。四、暫停退(免)稅的幾種情況。

企業未按照上述第壹條至第三條的相關要求辦理退(免)稅業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退稅部門將暫停該企業的出口退稅:

1,欠稅或被稽查局懷疑違法;

2.生產企業首次出口申報不滿壹年的;3.同壹產品既涉及來料加工又涉及來料加工,兩者的加工費收入沒有準確劃分;4.還有其他的疑惑。

五、不退稅而視同內銷。

有兩種出口貨物被視為國內銷售,對其應計銷項稅或征收增值稅。壹類是國家明確規定不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另壹類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退(免)稅條件的出口貨物。(壹)不予退稅,視同出口貨物在國內征稅範圍。

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包括享受出口免稅的企業未申報免稅的貨物;

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完成相關申報文件的;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具《出口代理證書》的貨物;?

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6、外貿企業取得出口貨物普通發票;

(三)正式申報所附延期報告內容與申請理由不壹致的;

(4)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貨物明顯不是同壹貨物。

(五)無退稅憑證、少退退稅憑證或者塗改退稅憑證的;

(6)退稅憑證開具的代購、報關、收匯單位名稱有誤;

8、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文件,不如實反映情況,或不能提供出口貨物備案文件的;

9.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屬於國家稅務總局24號文件第二條所述七種情形之壹,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漏”等不規範出口業務的;

10.樣品展示、展覽等出口貨物,但企業最終在境外銷售和收取樣品、展品外匯並能提供所需退稅憑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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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計算納稅

1.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報價÷(1+法定增值稅率)×法定增值稅率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報價)÷(1+征收率)×征收率3。在上述公式中,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是指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的,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或按有關規定經稅務機關核定;

4.對於上述應計提銷項稅的出口貨物,可以抵扣相應的進項稅,但對於原材料復出口采用簡易征收方式的壹般納稅人,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不及物動詞出口企業分類管理。為降低出口退稅風險,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我們將所有獲得出口退稅認證的企業分為兩類,壹類是B類企業,壹類是C類企業。B類企業與C類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的大部分內容相同,主要區別是:1,提交相關申報資料的時間要求不同。2.歸檔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壹)丙類企業評價依據

C類企業的評定,兩年內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國稅發[2004]64號文件和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納稅信用等級為C或D;

2.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申報存在較多錯誤或不準確;

4.自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不滿兩年。

5.有偷稅、漏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記錄;

6.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的行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出口企業由於收稅員頻繁流動,在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申報中出現錯誤或不準確的情況,這些企業也應列為C類企業進行管理。(2)類別的變化。

出口企業退稅水平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即如果原來是B類企業,發生C類企業,可以降為C類企業。相反,如果C類企業符合B類企業的評定條件,企業可以先提出升級的書面申請,經退稅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以轉為B類企業。

七。違章處罰規定1。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取消手續,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存與出口貨物有關的退(免)稅賬簿、憑證、檔案及其他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予以處罰。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退(免)稅並提交申請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進行處罰。3.出口企業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者拒絕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檔案等資料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4.出口企業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出口企業,根據國稅發〔2008〕32號文件規定,經省級以上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給予出口企業6個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權利,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不得為其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代理出口貨物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出口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其他單位出口貨物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違反國家進出口業務規定,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通過非法出售或購買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參照上述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5.出口企業違反規定需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6.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文件、不如實反映情況、不提供備案文件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不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視同國貨征稅。7.有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和核銷手續的,由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辦理相關手續。附表1:出口退(免)稅申報材料受理通知書

附表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為自產貨物報關單清單

附表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為自產貨物報關單清單

(以上內容如與國家相關公文不壹致,歡迎批評指正,以國家相關公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