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後回收或者回購的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壹壹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後回購交易方式下,對於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於融資性質。由於銷售與回購是以壹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壹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於融資費用,支付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並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壹次收入。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貸:應交稅費壹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並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2)購回商品時,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借:其他應付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