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 財會字199619號文的附件二,在第六點(二)填制會計憑證-原始憑證中的附加條件的第二條規定,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的領導人或者由單位領導人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只要單位領導有指派出納開單,他(她)有簽名蓋章以示負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