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時間和地點進行了調整。《車船稅法》將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由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記載日期的當月調整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當月。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改為“車船註冊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2.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除保留原《車船稅暫行條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對節約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車船也可以加大減免稅力度。3.優化了稅負結構。壹是加大了大排量乘用車的稅負,排量越大稅負越高;二是按照相同整備質量的貨車稅額的50%計算掛車應納稅額;第三,遊艇的稅負大大增加。4.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車船稅法采用與車輛價值呈正相關關系的“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並根據“排氣量”將乘用車分為七個等級。第五,擴大了征稅範圍。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征收範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要登記的車船不征稅。車船稅法還包括目前不征稅的,在單位行駛或者工作的,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法律依據:
車船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車船稅的適用稅額,按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稅稅目表規定的稅目範圍和幅度內劃分子稅目,明確車輛的子稅目範圍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