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職責
(壹)負責鹽業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負責受理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舉報,制止和糾正鹽業市場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鹽業違法行為。
(3)規範食鹽市場經營行為,維護肥東縣食鹽市場秩序。
(四)負責鹽業違法案件聽證的組織和安排。
(五)負責鹽業違法案件的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
(六)加強對食鹽市場的調查分析,根據不同時期食鹽違法行為的特點,制定相應措施,確保食鹽專營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二,內部機構
(1)辦公室
協調聯絡、公關接待、會議組織、文件處理、檔案管理、車輛調度、企事業單位年檢、辦公用品采購、安全保衛、精神文明建設等。
(2)財務科
資金管理、費用管理、會計、會計報表、財務分析、會計電算化等。
(3)人事科
人事調配、幹部考核、人事檔案、收入分配、員工培訓、勞動合同、安全生產、工資福利、隊伍建設、行政監察保險等。
(4)運輸和銷售科
食鹽計劃、包裝計劃、付款結算、食鹽經營管理等。
(5)鹽務管理科
鹽政、鹽政執法、執法隊伍建設、普法宣傳教育等。
3.制鹽企業的下列財產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盜竊和哄搶:
(壹)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和鹽礦資源;
(二)海鹽場防護堤和潮汐排水溝;
(三)制鹽企業的生產工具、設備和產品;
(4)制鹽企業已開采的鹽礦(包括原礦和伴生礦)和鹵水已納入鹽田的海水、各級鹵水、鹵蟲、魚蝦、微藻等鹽田生物。
法律依據:
鹽業管理條例
第壹
為了加強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生產的發展,保障食鹽的正常運銷,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鹽資源、生產和經營鹽業,應當遵守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