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