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法有效憑證”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更正和補充。”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稅(1996)第19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塗改、補充。如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公章。
第五十壹條(五)記賬憑證填制有誤的,應當重新填制。
如果發現當年已登記的會計憑證有錯誤,可以用紅色填制壹張原內容相同的會計憑證,在摘要欄註明“某月某日某憑證作廢”字樣,用藍色填制壹張正確的會計憑證,並註明“某月某日某憑證修訂”字樣。。。。。。如果發現以前年度的會計憑證有錯誤,應當用藍色填制更正後的會計憑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該項目的金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壹)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增值稅征收範圍,且該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是合法有效的憑證;
(二)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以出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向境外單位或個人付款,應以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收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二、合法有效的憑證分類
合法有效的憑證可以分為:票、單、證、單、書、單據等。
1.票據和發票壹樣,是企業經濟生活中最重要、最頻繁出現的原始憑證。發票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在商品購銷中證明其經濟業務發生和款項收付的書面憑證,是核算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是記賬的原始憑證,也是有關部門進行審計和檢查的重要依據。大致可以分為:
(1)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制度改革的產物,只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稅務機關使用。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閉合鏈條。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分為貨物銷售普通發票、增值稅應稅服務普通發票、營業稅應稅服務發票。不同種類的票由不同的納稅人使用。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主要指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款、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郵電企業的郵票、郵政匯票、電話單據和電報收據;鐵路、民航企業、交通部門、公路等部門使用的發票等。專業發票專業性強,比較特殊,壹般為壟斷行業使用,也有部分由相關部門監管但未加蓋監管印章的。
2.表,如工資發放表。企業所得稅法強調,工資必須實際支付。因此,工資支付表的真實性應重點關註收款人的簽字或銀行支付的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的確認。“差旅費報銷單”也是常見的壹種,以表格作為報銷憑證。其中,除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和住宿費外,差旅補助、誤餐補助、裏程補助由出差人員按照壹定的定額標準計算填寫,只要真實合規,都是合法的,都可以作為費用憑證。此外,按照會計規定制作的折舊攤銷計算和成本結轉計算表,也是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憑證。
3.憑證,如售付匯憑證、稅務憑證等。對於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非購付匯,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售付匯證明可以是合法有效的憑證。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取得的涉稅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法定認證機構的確認證明,經審核確認後,可以作為合法的會計憑證。稅務部門確認後出具的納稅證明,可作為企業非常財產損失或評估損失的合法有效憑證。
4、單,如旅遊行程單、收據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暫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支付憑證或報銷憑證。旅遊行程單納入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但旅遊行程單暫不套印發票監制章。壹般來說,支付貨款的單位或個人的收條是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的合法有效憑證。
5.賬本,比如各種支付賬本。主要有稅收繳款書、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等。,是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支出的重要憑證。
6、根據,如財務收據。財政收據是除發票以外使用量較大的壹種法定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行政事業單位和收費單位在收取各種費用時使用。比如教育部門收取的教育服務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都是開具行政收據作為法律憑證。其他如部分地方地稅局監制的房地產開發預付款憑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取開發產品預售收入(含定金)和開具正式發票前使用的。其管理與房地產開發銷售發票相同,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合法有效文件的特點
只有完全符合以下“三個特征”的憑證才是合法有效的:
(1)合法性。憑證的設立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律管理部門——財稅部門統壹監管。依法印制和使用的發票是財政收支的合法憑證,任何人不得無故拒收。其流通和傳播受法律保護。
如:私自印制、私自購買、盜竊、搶奪、開出或借用發票,其來源不合法的;虛開發票是違法的;擅自使用其他票據代替發票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屬於違法行為。取得“白條”等非法憑證並支付,屬於對非法憑證的承兌。這些都是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只有依法印制、購買、開具和取得的發票才具有發票的合法性。
(2)真實性。指出具生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客觀事實出發,如實、客觀地記錄經濟業務;對受理的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去偽存真,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塗改或虛開的憑證違背真實性,不能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本質。
(3)時效性。生產憑證的發放必須在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比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開具發票,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遲開具發票,人為調整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四、合法有效文件的條件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的憑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內容完整。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名稱、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等。
(2)封條齊全。從境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和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3)填寫規格。原始憑證填大、小金額的,大小金額必須壹致。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
(4)目的明確。原始憑證壹式兩份,應註明每張憑證的用途,只能有壹張憑證作為報銷憑證。發票和收據壹式兩份,必須用雙面復寫紙書寫(發票和收據本身有復寫紙功能的除外),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
(5)手續齊全。銷售退貨的,除了填寫退貨發票,還要有退貨驗收單;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的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員工因公外出的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貸款時,應單獨出具收據或退回貸款收據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退回。
(6)業務真實。上述所有要求必須以經濟業務的真實發生為基礎。
動詞 (verb的縮寫)“合法有效憑證”的具體形式
1.向中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發生在壹般生產經營領域,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等稅收征收範圍的,以開具的發票為唯壹合法有效憑證。比如法院拍賣取得的不動產,賣方也要開具發票作為納稅的合法憑證。
2.對支付給我國境內行政事業單位的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領域,並經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免稅目錄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其出具的財政收據應為合法有效憑證。比如路政部門開具的養路費行政收據,就是合法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款,以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非購匯款項,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售付匯證明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法律認證機構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合法的會計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或省級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如企業發生非常財產損失或評估損失時,以相應稅務部門確認後開具的稅務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5.符合相關稅收政策的其他會計憑證。比如,企業向職工支付費用時,應根據職工工資支付單(收款人簽字確認或銀行支付憑證)結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此外,在確實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客觀條件下,結合實際情況,可以將相關收款收據和付款憑證作為企業的記賬憑證,如支付給個人的青苗補償費,結合相關證明材料,確認收款人的收據為合法憑證。
六、使用非“合法有效證件”的法律責任
1.非法憑證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或稅前扣除。
2.企業使用非法憑證,會要求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增加企業負擔。企業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壹倍以下的罰款。
3.被查出偷稅的,將被處以偷稅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無發票銷售抵債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7號)原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金融企業出售抵債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未開具發票如何征收營業稅的請示》(桂地稅報〔2004〕6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四條規定的合法有效文件,包括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文件【2011】,該文件廢止,原因如下:
1.因為“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確認的是法律事實,壹般用於調整民事法律關系,而納稅義務是行政法律關系。直接將上述憑證視為稅收的“合法有效憑證”不符合法理原則,只能作為參考,由稅務管理部門依據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甄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單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文件進行解釋,屬於越位違法,應當無效並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