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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⑴ 利息收入要交所得稅嗎

1、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影響利潤總額,需要交所得稅。

2、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間的利息收入及銀行的利息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章總則第六條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所以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金融機構利息收入納稅擴展閱讀: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參考資料:

網絡-利息收入

⑵ 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壹、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壹)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範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⑶ 利息收入怎麽交稅

如果是公司取得的利息,年末壹起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人存款的利息不需要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會計分錄,年末的時候,統壹計算,如果企業盈利需要繳納所得稅,做如下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個人儲蓄存款.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征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征收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各時間段要分段計算。

⑷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版的銷項稅=(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取權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⑸ 利息收入要交什麽稅

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稅,需要根據企業經營的行業來確定。金融類企業取得利息收入是需要繳稅的,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納稅款的會計分錄為:借: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城建稅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教育稅 貸: 應交稅金——城建稅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5)金融機構利息收入納稅擴展閱讀:

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⑹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也是企業,依法應當繳納所利稅,目前國內各家企業所得稅率都是25%。

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是金融機構獲得的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征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壹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壹類稅收。

⑺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壹、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壹)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範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⑻ 為什麽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8)金融機構利息收入納稅擴展閱讀:

免征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⑼ 關於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是否應該交稅,交什麽稅

關於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應該交稅,需要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首先,對於營業稅。

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將貨幣資金存放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5%交納營業稅。

其次是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會直接沖減當期財務費用,這項損益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最後導致當期所得稅(應交所得稅)增加。所以對於利息收入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1、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3、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⑽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壹、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取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七、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八、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壹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壹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壹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壹年以下含壹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