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非稅收入形成的用於支出的費用或者資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相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據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7號)明確,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形成的作為R&D活動非稅收入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扣除。作為稅收收入的財政資金用於R&D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可以按照規定計算扣除。
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費用稅前扣除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例:企業A 2018年度發生研發支出5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1萬元。2018年度可計算扣除的R&D費用為400萬元,企業A 2018年度收入總額為1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100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乙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654.38+0萬元應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修訂後增加了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除。如果企業A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研發支出取得的政府補助金額,當年加計扣除基數為500萬元,加計扣除375萬元。2018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000+100-700-375)×25% = 62500元。如果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將政府補助654.38+0萬元作為不征稅收入,則當年附加扣除的基數為400萬元,附加扣除為300萬元。2018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000-200-400-300) × 25% = 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