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的賬務處理
確定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科目.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貸款和應收款項,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範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後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後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範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不含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的,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範圍
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②持有至到期投資;③貸款和應收款項;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其中,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期末以公允價值計量,當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增加或減少該項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同時將變動價值確認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涉及減值測試,無須計提減值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三類金融資產,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有客觀證據表明它們發生了減值,則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需要註意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有在該資產期末價值下降的幅度較大或持續的時間較長的情況下,才需計提減值準備,否則可以按公允價值調整該資產期末賬面價值,並將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
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會計分錄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