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業務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文字及數字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等。
1.凡從事建築業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款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建築發票。根據用戶的不同,施工發票可分為自開統壹施工發票和代開統壹施工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票由自開票納稅人購買開具。建築業應代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非稅務機關不得代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2.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從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並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是指勞務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座、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廣告、展覽、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