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初始確認時,按照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免於初始確認”的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2.在後續確認使用權資產折舊和租賃負債利息支出並轉回暫時性差異時,也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3.如果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修訂IAS12,要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初始確認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4.根據修訂後的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將通過使用權資產的折舊和租賃負債利息費用的確認逐步轉回。
資產使用權的會計處理:
1.資產使用權的確認:企業作為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取得資產使用權時,確認為使用權資產;
2.初始計量:使用權資產的初始計量通常包括租賃負債的現值,加上直接初始費用、拆遷恢復費用的估計金額和租賃激勵金額;
3.後續計量:後續期間使用權資產的計量可選擇成本模式或重新評估模式,需要定期對使用權資產進行折舊,確認利息費用和償還租賃負債本金;
4.披露要求:企業需要在財務報表中披露使用權資產的相關信息,包括計量基礎、折舊方法、使用壽命、租賃期限、租賃負債金額等。
綜上所述,在現行所得稅會計準則下,由於“免於初始確認”的原則,在使用權資產的初始確認和租賃負債後續折舊及利息費用確認過程中,將不確認遞延所得稅;但是,如果IASB修訂IAS12,要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這些暫時性差異將涉及初始確認時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和後續轉回,從而影響企業的稅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表現。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確認條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