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審計署關於印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的通知》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重點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重點。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