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壹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條?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次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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