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各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根據“統籌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則,分別輕重緩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時解決嚴重影響職工健康、安全的問題,制定本計劃和實施方案。
1、職業病防治計劃
1.1檢查計劃
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對勞動者進行就業前、定期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在就業前的檢查中如發現有不宜從事某壹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職業禁忌征者,不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定期健康檢查便於早期發現病人,及時處理,防止職業危害的發展、為制定預防對策提供依據。
1.2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個人的健康監護檔案
企業建立職業衛生和勞動者個人的健康監護檔案,是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工作單位的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強)度監測結果與分析,職業性健康檢查的組織和檢查結果及評價。勞動者個人健康檔案主要包括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職業病的診斷、處理、治療和療養,職業危害事故的搶救情況等。
1.3 消除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1.3.1改進作業方式,改善作業環境,減少有害物質散發。
1.3.2加強設備的維護檢修和管理,減少有毒物質的跑、冒、滴、漏。
1.3.3搞好工作場所的環境衛生,防止有害物質的2次汙染。
1.4合理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在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或因進行設備檢修而不得不接觸高濃(強)度有害物質時,必須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1.5註意個人衛生,合理安排勞動和休息,註意勞逸結合。
1.6對女工要給以特殊保護。
1.6.1不安排女工到不適合女性身體條件的崗位。
1.6.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工作。
1.7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護知識,制訂職業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
領導和勞動者要通過培訓,學習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規,職業危害及其防護知識。提高對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重要性的認識,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1.8 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1.8.1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1.8.2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8.3 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0.職業病患者的處理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業病患者在治療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工作的,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能力受損程度應按照已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 B/T16180—1996)進行鑒定,並按勞動保險條例,給以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2.職業病防治計劃實施方案
2.1車間進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對車間進行檢查;安環部每月定期對生產車間進行檢查,保證車間環境問題早知道,並能早處理。公司在招聘每位員工時,要求應聘者出示壹份近期的身體全面檢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員,身體健康在先,保證所有招聘來的員工身體適合工作崗位的要求,同時便於對員工身體的跟蹤監護。
2.2企業為企業每位員工建立職業衛生檔案,檔案具體記載了以往的職業接觸史,,職工工作崗位的可能產生的職業性危害,職工進入該崗位的時間,在崗時間。職工的個人健康監護檔案記載了每位職工的以往病史,職工進廠前,進廠時,具體的在崗中的的各次檢查記錄。我們把每位職工的身體狀況同職業結合起來,全面、具體的分析每位職工的健康狀況,使職業性侵害早發現早治療,保證每位職工的健康。
2.3公司每年請具有監測資質的檢測部門對空氣、水進行檢測;公司每月對各個車間進行壹次設備、安全、職業衛生方面的檢查。保證職工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公司每周進行全廠衛生大檢查,進行清潔生產,給職工提供壹個清新、幹凈的工作環境。
2.4 公司全年根據公司《勞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特殊作業提供特殊勞動勞動防範工具。給對 配備了防塵口罩;給 工作人員發放了防噪音式耳塞;加強了可能產生職業性侵害崗位工作人員對職業病的防範,保證他們的身體健康。
2.5 公司為員工24小時提供熱水,保證員工洗浴的方便,並籌建大型浴室,為員工提供更舒適的洗浴空間;為改善員工的住宿條件,建設了新的住宿樓,宿舍中連有網線,有線電視,保證員工在工作之余能夠休息好、娛樂好;保證8小時工作制,盡量不安排加班,給員工安排規律的生活空間。
2.6 公司給女工的保護
2.6.1不安排女工到 崗位,對於女工,壹律安排到適合她們身體要求的崗位。
2.6.2對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顧,不讓其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據本人意願安排充足的產假。
2.10 公司對產生職業病的員工,由專業部門依《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 B/T16180—1996)進行鑒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具有工作能力的職工,公司結合職工的個人情況,重新安排適合本人的工作。對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職工,公司給予壹定的補償,另外還可依勞動保險條例得到保險公司的工傷醫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