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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調整主要應該在利潤表中調整哪些項目?

(壹)企業所得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的調整,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包括收入的確定原則和具體金額的調整,各種成本費用扣除範圍和標準的調整。

(二)企業所得稅調整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的調整有利於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適當分離,有利於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

(三)《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表》(附件壹)的格式

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清單

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額單位:人民幣。

計算機代碼:申報單位名稱:

地址和電話號碼:付款簿號碼:

經濟型行業倉儲水平

行項目本期累計行項目本期累計

1壹、納稅調整增加(1=2+16+27)

19 (3)非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

2 1,超過規定標準的項目(2=3+4..+15) 20 (4)稅費滯納金、罰款、罰金。

3 (1)工資支出21 (5)災害事故損失賠償

4 (2)職工福利費22 (6)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5 (3)員工教育支出23 (7)非廣告贊助支出

6 (4)工會經費24 (8)糧食白酒廣告費

7 (5)利息支出25 (9)其他企業貸款擔保的支出項目。

8 (6)業務招待費26 (10)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9 (7)公益救濟捐贈27 3。應稅收入項目(27=28+29+30)

10 (8)折舊費28 (1)減應納稅所得額

11 (9)無形資產攤銷29 (2)應納稅所得額

12 (10)廣告費30 (3)收回壞賬損失。

13 (11)業務推廣費用31二。稅收調整減少(31=32+33+34+35)

14 (12)管理費32 1,合營企業利潤分成。

15 (13)其他33 2。海外收入

16 2.扣除項目(16 = 17+18+)。+26) 34 3.不允許收取管理費。

17 (1)資本支出35 4。其他人

18 (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36

企業公章:企業申報日期:年月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所:申報受理日期:年月日審核人:錄入人:

(四)《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表》的範圍

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采用定額(定率)征收方法的納稅人和采用分攤比例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先填寫本表。

(5)填寫《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表》中的具體項目。

第65438行納稅調整增加+0:根據本表計算所得填寫:超過規定標準的項目+不得扣除的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項目。即1行=2+16+27行。

第二條超標準項目:指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應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增加的部分。包括稅法單獨規定的扣除標準,也包括稅法沒有單獨規定的扣除標準,但與國家統壹的財務會計制度相適應的標準。針對此表計算,即:2行=3+4+…+15行。

第3行工資性支出: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超過允許扣除標準的工資性支出。工資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浮動工資、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應納稅的工資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明確具體標準。2000年6月65438+10月1起,北京市企業應納稅工資每月最高扣除960元,年人均11520。應稅工資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種補貼、津貼、獎金和加班工資。(2)與工效掛鉤的效益工資:指扣除勞動部門、財務部門或稅務部門核定的提取金額後,在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允許稅務部門根據工資匯算清繳政策扣除的工資總額和新增效益工資。(3)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同級財政、人事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四)經批準從事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的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數額;高新技術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允許其實際支付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第4行:職工福利費: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65438+應納稅工資總額的04%),不能稅前扣除。

第5行職工教育經費:填寫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標準(65438+應納稅工資總額的0.5%)且不能稅前扣除的部分。

第六行工會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由工會組織開具的撥交工會經費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不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的,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7行利息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貸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集團公司使用的金融機構貸款支付的利息除外)。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填在這壹行。

第8行:業務招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自行記錄或經稅務機關批準準予扣除。業務招待費在以下限額內如實計入管理費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萬元的5 ‰以下(含15萬元);1.5萬元的3‰。納稅人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填在這壹行。

4.第9行慈善救濟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文件規定:①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民政部門進行慈善救濟性捐贈,不足年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②納稅人對中國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老年服務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3)納稅人通過中國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上市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和對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應在本欄填列。

1O行提取折舊費用:根據企業財務制度,企業有權根據國家對固定資產折舊的具體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實施前每年報主管財政機關(集體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這裏填寫超過國家標準的折舊額。

11行無形資產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采用直線法攤銷。轉讓或投入的無形資產,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期較短的原則進行攤銷;法律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中未規定的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此處填寫納稅人未按《細則》攤銷的部分。

12行廣告費用:指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超過每個納稅年度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自2006年6月1,1,1,醫藥、食品(含保健品、飲料)、家用電器、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實際可扣除廣告費用在其銷售(營業)收入的8%以內,超過。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等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自註冊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據實扣除。上述需要提升地位的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和新成長企業,可在市場拓展的特殊時期,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後,對其廣告費進行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13行業務推廣費用:指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業務推廣費用(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費用)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部分。

14行管理費:按照規定,納稅人向主管機關繳納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必須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方法等證明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核定的比例或金額在稅前扣除。填寫納稅人未按上述標準或定額繳納的管理費和主管部門超出審批範圍和定額收取的管理費。

15行其他:指上述項目中未包含的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但納稅人需要在稅法規定的相關政策之外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各種費用。

16行不允許扣除的項目:指納稅人已按財務制度作為成本、費用、損失列支,但稅法不允許扣除的項目,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按本表計算填寫,即16行= 17行+18+…+26行。

17行資本性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及對外投資的支出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在此行填列。

18行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可以作為支出扣除,形成的無形資產不能直接扣除(必須按直線法攤銷),填在本行。

銀行1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屬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在本行填列。

第20行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征收的滯納金、罰款和各種罰款,除前款所稱的非法經營罰款外,均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項目,在本行填列。

21行因災損失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投保財產保險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包括意外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在此行填列。

第22行:非公益性救災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對我國境內未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自然災害災區、貧困地區等公益事業的捐贈,以及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故填在此行。

第23行:非廣告贊助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各類非廣告贊助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在此行填列。

第24行:糧食白酒廣告費是指糧食白酒的廣告費,不能稅前扣除。

第25行其他企業貸款擔保支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貼收入中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為與其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其他納稅人提供貸款擔保,被擔保納稅人因被擔保公司未償還貸款而承擔的本息,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應在本行填列。

第26行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列支出以外,與企業取得的收入無關的支出,在本欄填列。包括以前年度未計提和已計提的項目,已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中調整。

第27行應納稅所得額:填表計算:減應納稅所得額+未計應納稅所得額+收回壞賬損失。即:27行=28+29+30。

第28行:少計應納稅所得額:因納稅人漏報應納稅所得額而應申報的收入,因計算錯誤或其他特殊原因多報的收入以“-”號填列。"

第29行未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申報的收入,而不是納稅人應記錄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30行收回的壞賬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納稅人已作為支出損失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人應收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填列本科目。

31行調稅減免:根據此表計算,即31行= 32+33+34+35行。

第32行關聯企業利潤分成:填寫納稅人從關聯企業境外(境內)投資獲得的利潤額。包括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投資收益。納稅人當期既有投資收益又有投資損失時,只填投資收益,不填投資損失。本銀行填列不包括免稅的投資收益。

第三十三條境外所得:填寫納稅人境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所得(含勞務所得)。

34行管理費:按照規定,主管部門收取的管理費不超過稅務部門核定的數額或比例的,全額減免;超過部分不予減稅。

第35行其他:填寫未列入上述納稅調整項目,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減少的相關收入。包括納稅人通過稅務檢查增加的上年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數據在“上年損益調整”項目本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