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人獨資企業、私人合夥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