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善總會章程
第壹張 總則
第壹條 浙江省慈善總會(英文名ZheJiang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ZCF)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誌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中國杭州。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社會捐助,幫助困難群體,促進公***福利事業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
(壹)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和受政府委托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托生產、儲運、發放賑災物資。
(三)扶貧救助。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配合政府社會保障工作;資助和興辦各類慈善實體,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四)公益援助。參與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其它社會慈善公益事業,開發和利用各種慈善公益資源,促進慈善公益事業全面發展。
(五)誌願服務。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誌願者(義工)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建立誌願(義工)服務激勵機制,推動誌願(義工)服務制度化、規範化。
(六)宣傳與培訓。組織各種形式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開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論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浙江特點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編撰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職業素養。
(七)合作與交流。開展同國內外慈善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八)指導與激勵。對本會團體會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市、縣(市、區)慈善事業發展;總結推廣各地慈善工作經驗,表彰慈善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推動慈善機構行業化建設,打造“機構品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壹定的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申請個人會員由兩個以上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正當理由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壹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省民政廳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機構代表;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年齡壹般不超過68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壹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後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會長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並接受會長委托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書處內設部門的主任、副主任;
(三)負責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殖部份、會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壹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審計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的剩余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業務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2011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核準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浙江省慈善總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