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金是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撥給非獨立核算的內部單位或工作人員用於差旅費、零星采購、零星開支等的款項。
各預算單位收到的備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條例》進行管理。除規定範圍內的現金外,其他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備用金管理包括借款管理和托管管理。
要求預支工資
1,企業各部門填寫“備用金借款單”,壹方面財務部門核定其零星費用方便管理;另壹方面,憑此單據支付現金。
2.各部門的零用現金壹般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額。如有特殊需要,須經企業部門經理批準。
3.各部門小額現金借款,應定期將取得的正式發票送交財務部門小額現金管理人員(出納),進行資金劃轉或補充。
照顧
1.應設立“備用金”賬戶,用於備用金的收付,並編制“收付日報表”,送交經理。
2.備用金應根據取得的發票定期編制備用金支出清單,及時反映備用金支出情況。
3.定額備用金賬戶應按月結算。
4.出納應妥善保管與備用金有關的各種票據。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管理備用金,都應嚴格執行備用金的預借、使用和報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