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字[1996]19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委派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配偶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