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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結算時,年度財務報表在什麽情況下需要調整?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中,調整的不是財務報表(利潤表),而是財務報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用會計專業人士的話說,“就是把‘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為現代會計方法都采用權責發生制方法,而且為了控制稅源,都采用收付實現制方法確認當年應納稅額。另外,企業的會計政策和壹些地方的稅收政策也不壹樣。因此,按照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計算出來的結果——“會計利潤”需要經過壹系列的調整,才能符合稅收征收的依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有多種納稅調整方式。以下類別說明了納稅調整的各種情況:

1.由於需要對時間差進行納稅調整。

比如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政策加快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稅法需要調整為直線折舊法。調整時,要減少因會計政策而非稅法而計入成本的折舊成本,增加實際經營中的利潤總額。

2、因政策差異需要進行稅收調整。

例如,為了貫徹穩健性原則(也稱謹慎性原則),會計對八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有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準備、存貨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減值準備增加了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成本。所以實際操作也要增加總利潤。

3.由於稅法規定有些費用有稅前扣除的上限,超過進入成本上限的費用也應進行納稅調整。

比如稅法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允許按照發生額的60%和年收入的5‰兩者中較低者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增加利潤總額。

4.非正常損失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必須扣除,但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

比如行政處罰繳納的罰款、滯納金等營業外支出也必須增加利潤總額。

5.還有壹些費用和借據沒有取得合法的原始會計憑證,自然也不得稅前扣除。

比如審計發現管理費裏有壹張假發票,發票金額壹定是利潤總額增加的。

總之,企業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根據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調整會計利潤,使其達到稅法規定的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