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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要符合什麽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壹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但註意理解其中的關系。

註意:“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是要確認的,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就把這塊收入去掉,因為支付方(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已交了所得稅,所以收到方就不應再交所得稅了(即免稅)。

擴展資料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可抵免部分為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這其中有兩層意思:首先,外國企業已經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只限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非該項所得所負擔的部分,不屬於可抵免稅額。

為了防止國家稅收利益的流失,這部分可抵免稅額有壹個最高限制,即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本法的規定所應繳納的所得稅,超過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後年度抵補。同時,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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