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種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3、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4、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
5、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等。
6、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壹管理,每年進行壹次財產清查,完善保管、接收、維護、賠償、報廢、報損和人員調動交接制度,確保賬目與物資壹致。
相關法律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壹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