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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註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的主體為註冊會計師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

2、註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

3、註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註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4、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註冊會計師行為的壹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壹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因此,目前壹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註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擴展資料:

(壹)註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執行這壹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壹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壹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壹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壹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於維護註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汙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

盡管註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註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

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註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壹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壹般來說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註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盡管註冊會計師對於委托人來講處於信息弱勢,但相對於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註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於主導或者優勢地位。

如果采取壹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註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讓註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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