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租回交易是壹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壹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習慣上稱之為“回租”。
售後租回交易的原理
通過售後租回交易,資產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將固定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則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了所需的資金;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後租回交易,找到了壹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
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
對於售後租回交易,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均應按照租賃的分類標準,將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註意:對於出租人來講,售後租回交易(無論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的售後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沒有什麽區別。而對於承租人來講,由於其既是資產的承租人同時又是資產的出售者,因此,售後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有所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應根據其所形成的租賃類型而定,可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售後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
賣主(即承租人)應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無論是售價高於資產賬面價值還是售價低於資產賬面價值)予以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按折舊進度進行分攤是指在對該項租賃資產計提折舊時,按與該項資產計提折舊所采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對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進行分攤。
2、售後租回交易形成經營租賃
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
(2)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
①售價低於公允價值的,有關損益應於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壹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
②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使用期限內攤銷。
遞延收益攤銷時,借記或貸記“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科目,貸記或借記“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