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迅速。1 9 9 1 年以財政部長法令形式通過了新的會計法規。但新
會計法規的適用範圍很狹窄。而且由於它處在立法的第二層次,
容易被財政部作出多種解釋 ( 與之相比, 基本立法只有法院和議
會能予解釋 ) 。 在緊接著三年的過渡期中, 國際會計公司推出了解
釋性公告,政府壹直在跟會計公司所采用的解釋性公告鬥爭著。
1 9 9 4 年 , 在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的幫助下 , 政府起草了新的
基本法, 基本法在1 9 9 5 年1 月成為法律。起草基本法旨在遵照歐盟
第4 號和第7 號指導方案, 但財政部既不願意支持遵守國際會計準
則,更不願意在國內薄弱的會計領域 ( 比如租賃會計和合並會
計 ) 中引入國際會計準則。 基本法改進了波蘭會計準則, 包括股權
合並會計報表準則、 遞延所得稅準則,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 ,
既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 又吸引了外資。
盡管基本法具有這些優點,但相對於正在發展的波蘭經濟 ,
它的缺點也是不容忽視的。私有化、 外國投資、 公司兼並和購買等
復雜經濟業務使它的缺點更加明顯。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會
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審計方面的分歧也越來越大。來 自波蘭證
券交易委員會和波蘭商會的巨大壓力 , 迫使財政部修改基本法。
波蘭議會在2 o o o ~對會計法案進行了重大修訂, 修訂部分在
2 0 0 2 年或以後執行。可以早采用但不強制執行 , 尤其在租賃和長
期合約這兩個領域。立法機構給財務報表編制者足夠的時間去適
應修正的會計法案。修訂的法案包括1 0 0 多種可選擇的會計方法
和壹些新方法, 其中壹些方法是歐盟的指令所沒有的。顯而易見
修正的會計法案更接近於國際會計準則。
壹、現有框架。
波蘭會計規範( P A R) 含會計法案和法令兩個
層次, 公司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都要遵照執行 。會計法案為報表的
編制、 對外呈報和審計設定了統壹標準, 為會計記錄和會計政策
的選擇提供了標準。法令則提供了會計處理的詳細規定, 諸如合
並報表、 銀行和投資基金等特殊行業會計。 法案對於很多會計事項
未提供詳細指導,譬如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而這將直接影響稅
收。由於缺乏會計準則指導, 會計實務只能以稅法為基礎 ( 如租賃
合約和折舊率的分類 ) , 這與國際會計準則截然不同。上市公司有
義務根據1 9 9 7 年會計法案的要求編制和呈報報表。
二、 未來框架。
從2 0 0 2 年1 月1 日開始, 修正的會計法案成為會
計法的新框架。 波蘭財政部第l l 號指令, 包含了投資基金、 養老金、
銀行信托人等特殊行業的會計準則,確認計量披露金融工具的詳
細規定及編制合並報表的規定。在會計法案未規定的領域中由會
計準則委員會規定 ; 如果沒有本國準則, 則采用國際會計準則, 這
是壹條比較重要的規定。它可能對波蘭會計信息的質量產生較大
的影響, 但這些應用是自願的。因此, 對於兩個類似公司的財務報
表有可能不具有可比性。
修正法案引進了新的定義, 對已存在的規定進行了修訂, 尤其
在資產、 負債 、 收入 ( 利得 ) 和成本 ( 損失 ) 方面的定義很明確, 與
國際會計準則基本壹致。只是對壹些術語的解釋有些差異如權益
工具、 金融負債、 永久性減值等。同時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被首次引
入會計法案。
三、 與國際會計準則之比較。
波蘭財政部根據修正的會計法案
發布了壹些新的規定, 這些規定是為銀行 、 保險公司、 投資基金和
養老基金服務的, 會計準則委員會尚未真正形成。 其實進壹步看即
使會計準則委員會成立了,它也不可能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保
持壹致。最近會計修正法案分析了1 6 4 個主要領域與I A S 協調的可
行性, 認為只有6 6 %的主要領域跟國際會計準則是可比的。 波蘭將
來壹個可能的變化是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形成和會計準則的制定 ,
簽署壹些會計法令。 在會計法案有規定的會計領域。 企業應當采用
會計法案, 但會計法案不可能面面俱到, 因此沒有規定的則采用國
際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