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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關於購置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固定資產的核算問題
固定資產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使用或控制的,使用年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且在使用過程中不改變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其主要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會計制度規定: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的屬於公司主要經營設備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器具、工具等資產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明確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我對上述政策的理解: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主要是為了通過減輕稅負,加快企業設備更新。
我認為:即便稅法允許企業新購或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不再分年度計提折舊,但購進的固定資產仍應該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因為每壹企業的資產很大壹部分是反映在固定資產上,固定資產管理不好就是對投資的減值,容易造成資產的流失。
我建議:企業購置的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二、關於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舉例說明: 某公司購買三臺電腦,發票載明單價2800元,賬務處理如下:
(1)購進時:
借:固定資產——電腦 8400元
貸:庫存現金 8400元
(2)壹次性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折舊 8400元
貸:累計折舊 8400元
三、企業持有2013年前購進的單位價值不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會計處理
(壹)壹定要正確理解不超過5000元的含義
財稅2014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64號所說的持有2013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原始成本(即購買固定資產時發票上記載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
(二)壹定要正確理解“持有”的含義
這裏的“持有”,既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三)壹定要正確理解什麽是“折余價值”
“折余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購置單位價值)減該固定資產累計已提折舊後的余值。
對於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是指稅收上已經作為固定資產進行處理的,其折余價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後壹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舉例說明
例如:某公司2012年12月份購買電腦壹臺,單價3600元,分三年計提折舊,截止2014年10月已計提折舊2200元,賬面價值(即折余價值)1400元,
根據財稅2014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64號規定:持有2013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後壹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該公司在2014年11月壹次性計提折舊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折舊 1400元
貸:累計折舊 1400元
提醒大家:企業享受此項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而是實行事後備案管理。為簡化辦稅手續,在備案時納稅人只需提供相應報表,而發票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無需報送稅務機關,留存企業備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