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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故意撕毀會計帳目怎麽處罰

刑法修正案

第壹百六十二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表明本罪的客體具有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屬性。《會計法》第 2 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 ( 以下統稱單位 ) 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第 13 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行為人隱匿、銷毀財會憑證的行為就是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中財會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