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1 .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符合設計要求,所有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智能建築設備等。
二、對於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重置,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除原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更新後不計入房產原值。"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相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規定:“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舊房重復裝修改造投資計入固定資產,增加房產原值,不征收房產稅。“因此,舊房改造(改建、擴建)支出通常是為了提高房屋的使用功能,增加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計入房產原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更換,應當以增新減舊的方式計入房產原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在修理和更換時作為維修費計入當期費用,不計入財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