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隸屬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財政資金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五條績效評價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2)公平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3)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組織實施。
(4)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針對具體的支出及其產出績效,評價結果應明確反映支出與產出績效之間的密切對應關系。
第六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是: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方針和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和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的職能和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
(六)預算申請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和其他有關材料,財政部門的預算批復,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NPC評審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和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8)其他相關資料。第七條績效評價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按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總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要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關註具有壹定金額或以上、與部門職能密切相關、社會經濟影響明顯的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九條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包括壹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壹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應重點對中央出臺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應重點用於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
第十條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a)績效目標的設定;
(二)資金的投入和使用;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所采取的制度和措施;
(四)績效目標實現的程度和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壹條績效評價壹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完成情況或支出情況進行階段性評價。第十二條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對象在壹定時期內計劃實現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上報預算時予以說明。預算部門在年初上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納入年度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申請調整預算的,績效目標應當與調整後的預算壹並上報。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2)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滿意程度;
(四)實現預期產出所需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客戶滿意度的績效指標;
(6)其他。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明確導向。績效目標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和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和效果密切相關。
(2)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從數量、質量、成本、及時性等方面細化,並盡可能量化表達。如果不能用定量形式表示,可以用定性的層次形式表示。
(3)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進入下壹步預算編審程序;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進行調整和修改。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壹經確定,壹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確定後,將與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壹並批復,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第十八條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關聯性原則。它應與績效目標直接相關,並能恰當地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2)重要性原則。應優先使用最能代表評價對象、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3)可比性原則。* * *應針對相似的評價對象設置績效評價指標,以便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4)系統性原則。定量指標應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的社會、經濟、環境和可持續影響。
(5)經濟性原則。要通俗易懂,簡單易操作,數據的獲取要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指標分為* * *指標和個性指標。
(壹)本* * *指標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財務管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個性化指標根據預算部門或項目的特點設置,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績效評價指標。
* * *性別指標由財務部門制定,性格指標由財務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估標準具體包括:
(1)規劃標準。指以預先設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標準。
(2)行業標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3)歷史標準。參考類似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標準。
第二十壹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子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價法等。
(1)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對壹定時期內的支出和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2)比較法。是指通過比較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和當前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的類似支出,綜合分析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3)因子分析法。是指對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和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的程度。
(4)最小成本法。是指比較幾個效益確定但難以衡量的類似對象的實施成本,評價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5)公眾評價法。是指通過專家評價、公眾問卷、抽樣調查等方式,判斷財政支出的效果,評價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6)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方法的選擇應堅持簡單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以采用壹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範,組織和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同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的建議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四條預算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的績效評價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本部門的績效評估;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務部門的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根據需要,績效評估可以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進行。財政部門應當規範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工作壹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發出績效評價通知書;
(三)確定績效評價人員;
(四)制定績效評價工作計劃;
(五)收集績效評價的相關信息;
(六)審查核實信息;
(七)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
(八)撰寫並提交評估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預算部門年度績效評價對象由預算部門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提出,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也可由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年度工作重點等相關原則確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再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序進行。第二十八條財政資金特定使用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基本情況,包括預算部門的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項目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制定依據和調整;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4)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的情況及原因;
(六)對下壹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基本情況;
(二)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3)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條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中涉及的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壹條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第三十二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當采用評分和等級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以根據不同的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匯總、分析和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結果好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以表揚或者繼續支持。
績效評價中發現問題、未達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核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財政支出。
第三十四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在壹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五條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三十六條各地區和預算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同時廢止。《財政部關於進壹步推進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預〔2009〕390號)等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1。財政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略]
2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框架(參考)[略]
3 .財政支出績效報告(參照大綱)[略]
4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大綱)[略]
5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流程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