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招生行為,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美、勞全面考察,擇優錄取”的原則,並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石家莊學院(學校代碼:10102),英文名稱:“Shijiazhuang University”。
第四條 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第五條 辦學類型:教育部批準建立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學歷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由石家莊學院具印頒發經教育部電子註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石家莊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對招生工作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 學校的總體招生計劃以河北省教育廳正式下達計劃為準。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各層次錄取批次及要求,均以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結果為準。學校不預留計劃。
第十條 凡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填報我校。
第十壹條 招生體檢標準遵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河北省招生委員會 河北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號)執行。
第十二條 提檔、安排專業時所使用的優惠加分項目及分值,遵照國家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優惠加分項目及分值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普通本科專業錄取規則。河北省考生錄取規則:在已投檔範圍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將進檔考生按高考總成績(含省內優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高考總成績(含省內優惠分)相同,專業誌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若高考總成績(含省內優惠分)相同,且專業誌願順序也相同,文史類依次比對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理工類依次比對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對所報專業誌願均無法滿足的考生,服從專業調劑的,從高分到低分依次調劑到缺額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山東省考生錄取規則:考生須滿足我校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在各專業已投檔範圍內,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將各專業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依次比對語文和數學總成績、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其他生源省考生錄取規則:在已投檔範圍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將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專業誌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且專業誌願順序也相同,文史類依次比對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理工類依次比對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對所報專業誌願均無法滿足的考生,服從專業調劑的,從高分到低分依次調劑到缺額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河北省考生錄取規則:執行河北省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平行誌願投檔規則,當考生高考文化總成績、省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河北省劃定的相應批次、科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時,在已投檔範圍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將進檔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的計算方式同河北省招辦的規定相同,若綜合成績相同,專業誌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且專業誌願順序也相同,依次比對高考文化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其他生源省考生錄取規則:執行各生源省投檔規則,當考生高考文化總成績、省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各生源省劃定的相應批次、科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時,在已投檔範圍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安排進檔考生的錄取專業。如生源省依據綜合成績投檔,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的計算方式同各生源省招辦的規定相同,若綜合成績相同,專業誌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且專業誌願順序也相同,依次比對高考文化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如生源省依據省專業統考成績投檔,按省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省專業統考成績相同,專業誌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若省專業統考成績相同,且專業誌願順序也相同,依次比對高考文化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如生源省依據高考文化總成績投檔,按高考文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高考文化總成績相同,專業誌願順序在前者,優先錄取;若高考文化總成績相同,且專業誌願順序也相同,依次比對省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制藥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學校和韓國又石大學合作舉辦的、經教育部批準納入計劃內招生的本科教育項目。學制“3+1”,不限外語語種,韓語為零起點,面向河北省招生,只招收填報該專業誌願的理科考生,入學後不得轉專業。
第十六條 小學教育(公費師範生)本科專業,只招收填報該專業誌願的河北考生,就讀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由政府代繳,入學後不得轉專業。學生入學前同學校和石家莊地區相關縣(市、區)政府簽訂帶編公費培養協議,畢業後全部面向石家莊地區定向就業。
第十七條 河北省對口本科專業招生計劃,以河北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專業及計劃數為準,面向河北省中職院校畢業生招生,考生須參加河北省對口高考並達到河北省劃定的相應專業類別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後,方可報考。對口本科專業錄取新生入學後不得轉專業。
第十八條 英語與商務英語專業要求:只招英語語種考生;日語與俄語專業要求:零起點專業,不限外語語種。
第十九條 旅遊管理本科專業要求: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於1.70米、女生身高不低於1.60米。
第二十條 學校公***外語課統壹為英語。
第二十壹條 錄取結束後,錄取結果將及時在石家莊學院學生工作部網站“招生專欄”(/zsgz.html)中公布。
第二十二條 新生報到後,學校要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和身體復查,對於弄虛作假、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學費標準:按照《河北省物價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校本科學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行費〔2018〕93號)執行。
本科專業名稱
學費
標準
(元/年)
本科專業名稱
學費
標準
(元/年)
漢語言文學
5060
數字媒體技術
4900
廣播電視學
4600
廣告學
4600
法學
5060
思想政治教育
4600
社會工作
4600
英語
5390
商務英語
4900
日語
4900
俄語
4900
歷史學
4600
文化產業管理
4600
學前教育
4600
小學教育
5060
特殊教育
4600
應用心理學
4900
小學教育(公費師範生)
政府代繳
市場營銷
4600
旅遊管理
4600
物業管理
4600
會計學
4600
工程造價
4600
化學
4900
化學工程與工藝
4900
制藥工程
4900
食品科學與工程
4900
制藥工程(中外合作辦學)
17000
生物工程
4900
藥物制劑
4900
材料科學與工程
4900
數學與應用數學
5390
信息與計算科學
4900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4900
物理學
4900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5390
電子信息工程
4900
通信工程
4900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5390
機器人工程
5390
地理科學
4900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
4900
地理信息科學
4900
環境生態工程
4900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5390
軟件工程
5390
信息安全
4900
物聯網工程
4900
音樂學
8000
舞蹈學
8000
動畫
8000
美術學
8000
環境設計
8000
視覺傳達設計
8000
工業設計
4900
體育教育
8000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8000
(註:制藥工程(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的培養模式為“3+1”,前3學年在本校就讀,學費按每生每年17000元標準收取。第4學年出國就讀,學費按外方標準執行,本校不收費;如未能出國就讀,第4學年學費按每生4900元標準收取。)
第二十四條 住宿費標準:根據住宿條件,普通學生住宿費為每生每年500元或800元。中外合作辦學學生住宿費為每生每年800元。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學校執行國家相關資助政策,設有綠色通道、建檔立卡資助、國家獎助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學生,通過個人申請、民主評議、統壹審核的評定程序,均可享受相應的資助政策。在評定各級各類獎助學金時,公費師範生與普通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辦學地址與聯系方式:
辦學地址:北校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江大道6號
南校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珠峰大街288號
招生電話:(0311)66617111、66617112、66617113、
66617114、66617115、66617116
學校網址:石家莊學院-
石家莊學院學生工作部-
郵政編碼:050035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於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石家莊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