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包括審改彈制度和諫官制度。但作為監察官員的中堅力量,卻是禦史系統。時宇最初是壹個歷史學家,直到戰國時期才具有監督職能。秦漢時期,建立了以禦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到了秦朝,在中央設置了禦史室,禦史大夫為長官,秦官為副丞相,但其職責是“匡正法律”,監督官員。在地方縣設立縣審查機構。漢武帝在位期間,為實現大壹統,加強監察制度,壹方面將丞相司誌置於中央內廷之外,“掌丞相,以不法為由”,並創設校尉。“捉巫與督奸”並不統壹,但可以互相監督,使中央和地方官員處於多重監督之下。另壹方面,廢除了地方欽差,創立了刺史制度。
魏晉南北朝時期,諫官制度初步規範,建立了自己獨立的領導機構——門下省或藏書省,改變了秦漢以來諫官不成體系、職權不清的局面。隋唐時期,監察官制度十分完備,禦史系統仍在中央設置禦史臺,由三個院落組成。“禦史臺有三個院落,壹是朝廷,二是朝廷,三是朝廷。”當地劃分為十個監測區域,形成嚴密的監測網絡。同時將諫臣組織成中書、門下兩省,負責向皇帝諫臣。這樣就形成了諫與不諫並重的格局,促進了唐朝的繁榮。
宋元時期是諫制度發展的高峰。到了宋代,諫官自成體系,設立諫院。但諫官“往往並行擔負起勸諫歷史的職責”,而臺官也“監督者,說事者”,使臺諫官職權混雜,開啟了臺諫壹體化的先聲。元朝廢除諫院,諫官職能還給了禦史臺。明代中央禦史臺改為都察院,在地方設置十三個禦史臺。與六部(明代六部各有行政監察官)合稱“科技官”,監管百官。清朝雍正元年,六科並入都察院,封建監察機構達到空前統壹。
縱觀秦以後的各個朝代,監察機構的名稱和內部組織雖在不斷變化,但封建帝王都把監察作為治理國家和官員的標準,努力使監察制度自成體系,獨立行使糾察權和彈劾權,使監察者更有效地行使權力,不受其他部門的幹涉。
為了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對官員的威懾作用,歷代封建統治者賦予監察官員廣泛而充分的權力:
1.是指彈劾群眾,以權謀私,貪汙瀆職等違法行為。《漢書·禦史》程說“輔佐皇帝,專糾瓦解”;但在晉南朝,為了激發監督者糾正瓦解的精神,允許“風聞”按傳聞奏事,奏事者不必署名,即使彈劾有誤,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唐宋時期禦史臺的“防官惡,秉公執紀”原則,在明清時期也差不多。監察官彈劾的對象可以說是除皇帝之外的百位文武官員。主管直接對皇帝負責,不需要征求上級的同意,比如禦史臺的長官,最後由皇帝決定。
2.向網絡抗議的權利。這是古代諫官的主要職權,主要包括騎常侍、勸諫大夫、授人以物。書中提到,唐代諫官魏徵對此事作出了解釋。他們經常對政治事務的得失提出異議。到了唐朝,唐太宗下令,在討論軍事事務時,“必須把諫臣帶進來,以預大事”,這意味著每當朝廷做出決策時,諫臣都有權嗅聞政事,發表對政策得失的意見。正是因為唐太宗的勸告,才有了“貞觀之治”的局面。
3.司法權。這裏的司法權包括司法監督權和司法權。前者自秦漢以來就有這種權力,後者只存在於南朝。建立了朝廷官員聯考制度,禦史和程也參與了司法審判。後來被唐朝繼承。唐代建立了三司會審制度,即刑部、大理寺、禦史臺共同審理案件,稱為“三司判案”。清代除“三司”制外,遇有大案,還實行九司聯審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與官、戶、禮、兵、官共同審理。可以說,古代帝國既是督察官,又是司法官。
4.審核權。是對國家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策的審計,是對財政違規行為的審計。唐代禦史巡郡,即查墾鑄錢;宋代轉運司既是主管財政稅收的長官,又是監察人,其職權包括“執行年度職務、檢查倉儲、審核帳冊”。明清時期,尤其是清代,封建衙門機構的所有賬目和會計報表都要提交都察院檢查。
上述行為是古代督察的主要職權。此外,檢察員還有處置權,即允許禦史在特殊情況下先搞後奏,“隨事處置”。比如明清時期,禦史對文武百官進行糾正,六品以下的差涼者被問;還有監督審判權,監督軍隊權,調查權。其權力之廣泛,在世界監管史上是罕見的。
可以說,封建帝王為了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各級機構的監控,有效預防和制止官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賦予監察官很大的權力,有利於監察效果的發揮。
縱觀中國古代社會,檢察員都在打擊貪官汙吏,澄清吏治,打擊地方割據勢力,維護中央集權;對糾正皇帝的錯誤,防止決策失誤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歷史上的封建盛世大多與皇帝加強監督有關,如:漢武帝創立刺史制度時,增設校尉,幫助他實現“大壹統”;唐太宗努力提高諫官的地位,“虛心接受諫官之言”,實現貞節之治。唐初,唐玄宗也很重視監察官員。開元十四年,設立“壹院三院”,完善了唐朝的監察制度,所以當時官方行政明確。元世祖非常重視禦史臺的作用。他曾說:“書中我是左撇子,我是右撇子,禦史臺既是博士,又是博士。”他多次支持監督者糾正權臣的違法行為,實現了“大團結”。
但古代監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別是當壹個封建王朝出現異常或壹個王朝進入中後期,出現統治危機時,監察官很難發揮正常作用,甚至催化了吏治腐敗。比如東漢中後期以後,外戚、宦官輪番獨攬大權,操縱監察官員的任免,監察機關逐漸成為不法官員胡作非為的工具。漢靈帝年間,監察官居然糾正和彈劾了26個與宦官無關的勤政地方官。到了後期,由於李和楊的相繼專權,禦史很少公開表態彈劾。明朝武宗時,宦官劉瑾在監察機關安插親信。當時的監察院實際上成了宦官權力的工具。
總之,在中國封建專制社會,監察制度雖然嚴密,但由於依賴皇權,在不同歷史階段的作用是不同的。這是封建專制的必然結果,也是古代監察制度無法克服的弊端。